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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包装中标识-图案-设计保护方式

PAGE9 / NUMPAGES9 药品包装中标识、图案、设计 的保护方式 综合考量药品包装中标识、图案、美术设计的特点,在保护方式上,可采用注册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三种方式。在保护主体、保护力度和保护期限方面,三种保护方式各有利弊。 第一部分 医药商标保护 1.1 医药商标的概念 医药商标,是指医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于其生产、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或医疗服务上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及各要素组合,用以与他人的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具有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视性标志。这一概念有以下含义:①医药商标是使用于药品、医疗器械或医疗服务上的显著标志。②医药商标是区别于同一药品、医疗器械或医疗服务与类似药品、医疗器械或医疗服务的标志。③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以及各要素组合的标志;排除了音响商标、气味商标、光线商标和网络上的动态商标等。 1.2 医药商标的保护内容 与药品商品名只能采用文字方式描述不同,医药商标可以采用文字、图形以及两者组合的方式构成。因此,企业可以将药品包装中特定的标识注册为商标。除此之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令-《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和二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国食药监注[2006]9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中对医药商标加以限制,明确了商标在药品包装中的位置、图案大小、文字选用的条件。 由此可见,医药商标的保护范围只涵盖药品包装中的特殊标识,并不能针对整个包装图案、美术设计加以保护。 1.3 医药商标的申请原则和保护期 我国商标申请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为主,使用在先原则为辅”的方式。申请在先原则以提出申请日期的先后决定商标权的归属。使用在先原则以使用商标的先后决定商标权的归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在保护期限方面,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法》第三十八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1.4 医药商标的侵权判定 医药商标按其构成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下面主要讨论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的近似判定原则。 4.1 商标相同的判定 图形商标相同,是指商标图形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组合商标相同,是指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使商标在呼叫和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4.2 商标近似的判定 图形商标近似判定原则:①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②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图形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组合商标近似判定原则:①商标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②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整体呼叫、含义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③商标中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整体构成、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④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因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⑤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第二部分 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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