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之无形资产.doc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之无形资产

[键入文字] 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之无形资产 10.19 无形资产 10.19.1 一般性规定 10.19.1.1 营业税 ◎股权转让的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1)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 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 收营业税。 (2)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2〕191 号 ◎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 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可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 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 号 10.19.1.2 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 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 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 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 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以上规定技术的 所有权或 5 年以上(含 5 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 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 号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 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 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 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 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 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 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 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 除: (1)研发费用计人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 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 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在税前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 号 10.19.1.3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 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 5~10 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和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关于免税单位自用土地的解释: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 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2)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3)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 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4)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 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 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 15 号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 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局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 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 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 15 号 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 5~10 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 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 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 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68 号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 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 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文档评论(0)

2017ll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