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未交齐 员工权益谁保障.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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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6 社保未交齐 员工权益谁保障   核心提示:   用人单位由于管理不规范、经营困难等原因,没有为员工足额缴交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费用,造成员工离职或退休后无法享受应有的权利。这些员工的损失能否找单位索赔呢?如果原单位倒闭破产或解散了,员工又该找谁主张自己的权利呢?本篇精选了福州市人民法院宣判的几起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广大劳动者有所启示。   案例一   公司执照被吊销多年 员工医保费找谁要?   刘女士等14人原系福州市工艺晶体厂职工。1984年,该厂与外方合资成立福州珍宝有限公司,1991年底,福州珍宝有限公司全部转让给香港冠顺有限公司,原公司也更名为福建冠顺珠宝首饰有限公司,1994年,企业变更为金宝公司,投资方为香港金宝企业(集勘有限公司,属外商独资企业。   刘女士等14人退休前的工作单位??是福建冠顺珠宝首饰有限公司。2000年1月,金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甲因车祸死亡,单位停止生产。2002年2月,工商管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金宝公司营业执照,要求其债权债务由股东组织清算,但其股东并未组织清算。   金宝公司一直没给刘女士等14名退休工人办理医疗保险手续,他们只得自行出资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用共计21万多元,2006年左右,他们就此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裁决金宝公司承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同时驳回他们的其他请求。   刘女士等14人认为,吴甲死亡后,其遗孀孙女士、儿子吴乙仍然是金宝公司的股东,继续行使公司的管理职权,依法继承了吴甲的全部财产,包括吴甲在金宝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因此,对于该公司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吴乙和孙女士有义务办理。   为此,刘女士等14人于2007年左右将金宝公司和吴乙孙女士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支付原告的医疗保险费用21万多元。   2008年,法院审理认为,金宝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金宝公司对职工所应承担的支付医疗保险费的义务,并不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吴甲的个人债务。因此,法院只判令金宝公司支付刘女士等14人医保费用21万多元。   刘女士等人对此结果不服,为此多方申诉,2014年底,福州市中院经审查,启动了再审程序。   再审过程中,刘女士等14人提出,在吴甲死亡后,吴乙和孙女士共同参与了金宝公司事务的处理,共同转移、侵占和隐匿公司财产,应当和公司一起对员工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福州市中院再审认为,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的规定:“职工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清偿其所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其利息,同时应按用人单位实际退休人数、统筹地(市)上年度职工年人均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基数预留10年。”   2002年2月,金宝公司因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金宝公司应按单位实际退休人数,以福州市上年度用人单位和职工年人均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基数预留10年。   金宝公司被吊销执照后,香港金宝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对金宝公司进行清算,刘女士等14人要求香港金宝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吴乙、孙女士承担怠于清算的法律责任,连带偿还他们垫付的医疗保险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吴乙在吴甲死后实际掌管金宝公司事务,却未及时组织清算,因此应对金宝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该院除判决维持原判中要求金宝公司支付刘女士等14人医疗保险费21万多元外,增加“要求吴乙对上述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内容。   案例二   被辞退领不到失业保险 状告原单位获赔   2011年5月26日,刘先生与福州市晋安区一家电气股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受聘到该公司从事柜体总装工作。双方约定的劳动期限从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30日止。   2014年5月14日,电气公司辞退刘先生,发给他辞(退)职通知书和辞退员工申请书,并与其办理了辞职退保。退费等相关交接手续,2014年11月,刘先生去社保中心领取失业保险金,因时间超过导致无法领取,为此诉诸法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而刘先生直到2014年11月才去社保中心领取失业保险金,遂驳回他的诉请。   刘先生不服,上诉称,电气公司于2014年5月将他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他曾多次请求电气公司给其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但对方既不给办理也不告知,理应赔偿他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损失。   电气公司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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