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几个模糊界定概念.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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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几个模糊界定概念

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几个模糊界定概念 摘要:我国 HYPERLINK /law-80044.aspx \o 刑法 刑法第233条规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概念界定,以及几种过失行为的界定,不论在理论界还是实践中一直存在分歧,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给司法部门在审查这类犯罪和量刑过程中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不便,概念的模糊使得对同一种犯罪的量刑有着不同的方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量刑不公的可能,长此以往,也加重了人们对司法信任的潜在危机。笔者在这篇文章里将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几个模糊界定概念结合实际案例阐述一下自己的观点,以供大家商榷,以期能够对我国刑法的完善奉献微薄力量。 关键词:过失致人死亡罪;概念界定;故意杀人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即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它的主要特征有一下几点:首先,客体是他人的生命。其次,客观方面表现为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必须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必须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致人死亡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否则,就不构成 HYPERLINK /topic2010/过失致人死亡/ \o 过失致人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三,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是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 HYPERLINK /topic2010/xszrnl/ \o 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最后,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了,但轻信可以避免的心理态度。如果行为虽然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但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则不构成本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过失行为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如下类型:认识过失与无认识过失、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作为过失与不作为过失、事实过失与法律过失、实害过失与危险过失、直接过失与监督过失、纯正过失与非纯正过失、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界定应注意一下几点: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意志因素的区别;过失杀人与误杀;不作为致人死亡的定性;共同过失犯罪行为;过失犯罪向故意杀人的转化。以上过失行为的分类以及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界定都是现在学术界普遍讨论认同的观点,但是笔者认为这里面的很多概念相对模糊,界限区分并不明显,把很多主观的因素用于区分犯罪行为的做法并不是很科学,还需要进一步商讨重新界定和完善。 对于过失行为的界定,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需要商讨: 首先,认识过失与无认识过失的界定。认识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法益侵害结果有认识或预见,由于过于自信该侵害结果不会发生,而继续实际上存在法益侵害的行为,以致最终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的情况,无认识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对法益侵害结果根本没有认识或预见,由于懈怠注意,以致最终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的情况。笔者认为在具体案例判断中,很难明确主体当时对法益侵害结果是有认识还是无认识,仅凭主体当时是否对被害人展开施救而进行判决量刑的做法并不科学,这并不能说明主体当时真正的思想认知,因为人在极其紧张的情况下的反映可能是落荒而逃,也可能是对已造成的事实加以挽回,或者对某项事实加以挽回时并不是因为已经认清错误,而是一种有目的的作为以期减轻罪责。所以说司法机关在审查犯罪时如果只按照主体是认识过失还是无认识过失加以判决量刑,是不够严谨和科学的。 其次,作为过失与不作为过失,或者积极过失或消极过失。有学者将主体的作为过失,如司机驾车不慎,撞伤行人这类积极过失和不作为过失如手枪上膛,放在桌上,恰有友人小孩上前玩弄发生误伤的消极过失嫁入到司法量刑中。笔者认为这个界定概念尚不够明确,不能贸然以此量刑,因为不能排除一种情况,主体本身就有故意伤害的动机,然后抓住被害人的心理状况或心理特点,故意在其看得见的地方放置危险物品或者可能致伤致残致死的凶器,这样既达到了他伤害的目的,又可以免受一定的责罚,如果贸然将这类犯罪当成不作为过失来处理,则一方面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执法的严谨性公正性,另一方面也为一些拥有犯罪动机的主体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 再次,事实过失与法律过失。这是说主体已经对事实本身有一定的认识,而对事实是否违法却没有明确认识,或者对犯罪心理没有认识的一种过失犯罪。笔者认为这种过失分类有些狭隘和片面,没有考虑到综合情况,针对有些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主体的文化程度、认知水平,对法律的了解和认知不同等因素,对事实的认知也会不同,文化程度高的对法律相对了解的也许就会更好地认识到违法行为,而文化程度低对法律不了解的也许就不能在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立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最后,纯正过失与非纯正过失。这是根据行为主体对其的行为和行为产生的后果所持的态度进行的判定。但是笔者认为,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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