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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物一权原则面临的现实挑战与完善对策.doc

PAGE  PAGE 4 论一物一权原则面临的现实挑战与完善对策   摘要:当前物权制度不断发展,物权客体内容也逐渐扩大,当前社会物权领域新问题层出不穷,一物一权的改革势在必行,是存是废以及该原则本身存在的问题在理论界的争议甚嚣尘上。虽然物权原则中某些内容在当前形势下并不利于物权法在法律领域的作用发挥,但不可抹杀其存在的必要性。   关键词:一物一权;原则;现实挑战;完善对策   一、一物一权原则概述.   谈到一物一权原则的产生,最早始于罗马时期。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社会状况等现实原因,关于物权这种抽象的概念还未形成,当时通说观点奉行“所有权遍及全部,不得属于二人”规则。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经济社会的发展,一物一权原则的内涵也日益丰富。针对一物一权原则的内涵界定,在理论界还没有统一的定论,而是侧重点各不相同,概括起来,大致有四种观点:传统一物一权论、物权客体特定论、物权效力排他论、综合论。   二、对传统“一物”与“一权”之界定   对“一物”的理解。单一物是物权的主要客体,物权客体必须是特定物,物权客体必须是独立物,物权客体以有体物为主。   对“一权”的理解。传统所有权学说认为,一物一权原则中的“一权”仅指所有权,其强调了所有权的抽象性、唯一性,继承了罗马法关于所有权的理念。物权说提出一物一权原则的定义应包含如下内容:(1)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他物权),一个所有权通常成立在一个物上;(2)一个物上的组成部分,不得成立独立的所有权;(3)独立物之总体上,不得成立特别的独立所有权。[王泽鉴.民法物权(1)[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53]经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出,物权说和传统所有权说相比,内容更加丰富具体。   三、一物一权原则的价值所在   物权法制度之所以采用一物一权主义,其理由如下:方便物权人实现对标的物支配,最大实现物的价值;易于公示,有利于交易安全;便于明确财产归属,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一物一权原则面临的现实挑战与完善对策   (1)一物一权原则面临的现实挑战   一物一权原则,这一古老的理论发展都现在,仍然在理论界争议不断,不管是对“一物。还是“一权”都是如此。由于我国立法远远落后与现实,以空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主的典型形态对一物一权原则提出了挑战。   空间。按照传统物权法的观点,上至太空,下达地心的部分是所有权的客体,而空间只是组成土地的一部分。那么空间与一物一权原则是否冲突呢?针对该疑问出现了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分歧。肯定说认为,土地属于立体上的概念,如果将土地所有权的权利范围限定为地表的权利,此时土地所有权便无任何价值可言。另一方面,空间既然是组成土地的一部分,那么根据物的特定独立性,土地上方的空间就不能再设定所有权,否则就会存在两个所有权。否定说的观点认为,空间因为被登记下来,在法律层面就成为特定的物,所以并没有违背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经过两种学说的比较,我们可以这样认为,空间与一物一权原则是否冲突,主要在于我们如何看待空间的性质:只有当空间被认定为特定的独立的物时,它们之间才是矛盾冲突的。   区分建筑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将不动产整体划分为若干部分,各个权利人分别享有各自分得部分的权利,其中以公寓性住宅最为典型。对于区分建筑物与一物一权原则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则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持否定论的学者认为,公寓性住宅最少存在三重所有权:一是公寓所有的住户按照份额享有的所有权;二是公寓的每个单独的住户享有的不受他人控制干涉的所有权;三是公寓的某些住户对于某个部分建筑物拥有的专有也不受他人控制支配的所有权,由此,在这种划法下,一物一权原则显然是不合适的。还有学者认为,区分建筑物在法律上否认了建筑物作为一个不动产存在,在事实上不能将区分所有部分在结构上分割,因此其与一物一权原则是不相容的,为一物一权原则的例外。   (2)完善一物一权原则的对策   针对我国当前一物一权原则面临的现实挑战,为化解一物一权原则在我国物权法领域的尴尬地位,结合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形势和法律发展现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一步健全一物一权原则,使其更加完善。   将一物一权原则内容以法律条文形式确定下来。由于一物一权原则自始以来就存在很大争议,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将该原则纳入法律体系,我国法学界对一物一权原则本身的存废也有很大争议,故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该原则作出明文规定。但《物权法》的制定没有完全避免体现一物一权原则,我们不得不承认,甚至还有不少法律条文都明显体现了这一原则,如《物权法》第2条,第39条,第40条。但是因为诸多争议的出现,使得一物一权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出现了偏差,不同地区的法院因为对一物一权的理解的不同,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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