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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教学改革与研究立项项目管理办法
PAGE PAGE 7 山东大学教学改革与研究立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大学教学改革与研究立项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是我校根据创新人才培养需要,在已有本科教学改革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对各主要学科、专业、课程、培养模式以及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管理、教学评价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和改革实践,为最终形成一批改革力度大、具有创新特点和实质性重大突破的教学改革成果而设置的。 第二条 为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学研究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水平,加强教改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研究进度和质量,推动我校“教改”实践的良性循环,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坚持“以立项促教改,以教改出成果”的指导思想,教改项目面向全校,公平竞争,择???立项,保证重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立项的教学改革、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项目。凡是教育部、教育部属各研究会以及其它相关单位、省教育厅及省属有关单位立项的教学研究项目,山东大学均将其列入学校统一管理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校级教改项目的立项,每年申报一次,一般于秋季学期进行。国家、省(部)级教改项目的申请立项,视其具体要求而定,原则上从校级立项项目中择优遴选。 第六条 申请的项目应注重集成和应用已有的成果,具有继承性、科学性、先进性、创新性、前瞻性和可行性,具有使用和推广价值。申请人应在申请前做好充分准备工作,使申请的项目研究目标明确、现状和发展趋势基本清晰、方法和措施得当,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七条 申请书需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如项目组主要成员涉及几个单位,则应由主要成员所在单位会签,以保证人员落实到位。单位签署意见时,应充分考虑项目的需要和可能,如本单位申请的几个项目可以合并进行研究,则应做好协调工作,以合并申请为妥。 第八条??申请山东大学教改项目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负责人应为我校在职的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并有一定教学研究能力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 2.项目负责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没有从事研究工作能力者不能申请; 3.负责人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无未结题的教学研究项目。凡验收不合格或没有按规定完成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成员,学校将取消其申报新项目的资格。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根据项目申报文件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送所在单位审核后,由各院系统一按规定时间交教务处。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条 申报项目必须经过评审才能立项,申报项目评审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校级教改立项申请书由教务处汇总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须经全校范围的公示,然后报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最后由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以学校文件的形式公布。 第十二条 国家、省(部)级教改项目的立项评审时间,视上级部门的具体安排而定。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教改立项经费由教务处分明细项目管理。已获准立项的项目负责人应在收到教务处有关通知半个月内,到教务处办理有关立项手续。 第十四条 经费报销须经项目负责人及教务处分管处长实行双签。教务处为立项项目制作经费卡,项目组成员凭项目经费卡办理报销手续,经费卡一般由项目负责人保管。 第十五条 各项目负责人应在批准立项后向教务处提交详细的经费使用计划,教务处在审核报销单据时将以此为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关于专项资金的立项、使用、结余、考评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购买相关资料、打印复印、调研、软件开发、成果印刷(不包括教材印刷)、购买小型设备与耗材等费用的开支。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按照进度实施和使用经费,必须按照规定期限结题并结账。 第十九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经中期检查未完成研究计划进度者,将中止经费卡的使用,并停拨后续经费。 第二十条 对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消或终止的项目,学校停止继续拨款,并收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第五章 项目检查与结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 教改项目实行目标管理和过程监控相结合的方法,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主管部门应采取适当形式对各级教改项目进行检查或抽查。项目负责人应按期保质地组织开展研究工作,积极配合学校的有关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长期项目可分阶段申报。重大项目的研究周期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送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1.更改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成员; 2.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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