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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章 国际货款的结算
自 测 题 二、判断题 1. 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口商、进口商、开证行。 ( ) 2. 通知行应合理审慎地鉴别所通知的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即核对电开信用证信开信用证的印鉴是否无误。 ( ) 3. 未记载付款日期的汇票是废票。 ( ) 4. 支票也有即期和远期的区分。 ( ) 5. 票汇是用银行即期汇票作为结算工具的汇款方式。 ( ) 6. 托收项下,汇票的出票人是出口商或卖方,付款人是进口商或买方。 ( ) 三、简答题 1. 比较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区别。 2. 简要介绍托收条件下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的风险区别。 3. 叙述信用证的基本业务流程 4. 介绍一下信用证的基本类别 5.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异同点有哪些? 6. 信用证的性质有哪些? 自 测 题 四、案例分析 1. 中方某公司以CIF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的签订日期为6月2日。到6月28日由美国花旗银行开来了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金额为35000美元,证中规定装船期为7月份,付款行为日本东京银行。我中国银行收证后于7月2日通知出口公司。7月10日我方获悉国外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倒闭。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才能保证没有损失?为什么? 2. 我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6月份,D/P支付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收集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托收货款。单据寄抵代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到达了目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为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周转,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不巧,在销售的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焚毁,付款人又遇其它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 问: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 我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丝绸织制品一批,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2100箱,价格为2500美元/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的规定按时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各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字样。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并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到付款行结汇时,付款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 问:1) 付款行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2) 我方的失误在哪里? (一)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是进口商、买方、付款方。有时开证申请人也称开证人,他还是运输单据的收货人。开证申请人一方面与出口商签有贸易合同,另一方面与开证行有信用证申请书合同,所以他必须同时受贸易合同和信用证业务代理合同的约束,并享有相应权利。 权利与义务:进口商根据贸易合同的规定到其有业务往来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提供开证担保并承担相关费用和及时赎单付款。同时,有权取得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并得到合同规定的货物。 (二)开证行 接受开证申请人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即是开证行,有时开证行也被称作授予人。 开证行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用证下的义务负责的。根据申请人的指示开立信用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在拒付时的适当处理。同时,有权收取押金或取得质押、有权审单,单证不符有权拒付。开证行在验单付款之后无权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追索。 虽然开证行同时受到开证申请书和信用证本身两个契约约束,但是开证行依信用证所承担的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的其他义务的责任,不受开证行与申请人或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纠纷的约束。 (三)通知行 通知行是开证行在出口国的代理人,其责任是及时通知或转递信用证,证明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并及时澄清疑点。 如通知行不能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即无法核对信用证的签署或密押,则应毫不延误地告知从其收到指示的银行,说明其不能确定信用证的真实性。如通知行仍决定通知该信用证,则必须告知受益人它不能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 (四)受益人(beneficiary)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受益人是出口商或卖方。受益人同时还是信用证汇票的出票人、货物运输单据的托运人,也是信用证的收件人。 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之间存在一份贸易合同,而与开证行之间存在一份信用证。受益人有权依照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提交汇票及/或单据要求取得信用证的款项。受益人交单后,如遇开证行倒闭,信用证无法兑现,则受益人有权向进口商提出付款要求,进口商仍应负责付款。这时,受益人应将符合原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通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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