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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AgreementChinese-律师-客户合同
律师-客户合同 ? (*为了您阅读的方便,我们向您提供合同中文翻译版本,但是敬请注意仅英文版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本律师-客户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客户) 及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共同签署并遵照执行: 1. 职责及范围:客户委托律师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受益人), 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雇主)的支持 下,提供提交跨国公司调职(L-1:Intra-company Transferees)(I-129L)申请的法律 服务。律师职责不包括就正常审计以外的政府机关调查事项为客户提供代理服务,也不包 括L-1期间之后的法律服务。就L-1申请以外的服务应另行签订合同。本合同项下的律师职 责不包括向任何行政委员会或法庭提起上诉,也不包括就在美国移民局地方办公室或美国 驻海外领事馆进行面试的事项提供服务。 2. 律师专业职责保证:律师同意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而竭诚服 务、 谨慎工作、克尽职责。律师应就其疏忽或不称职向客户负责。但律师对案件的最终结果不 作任何保证。 3. 律师费:律师费应按如下方式支付:本合同签订后,客户应向律师支付两千五百美元 ($2,500.00)作为首笔律师费启动此申请案件,该笔启动费用不退回。在美国移民局没 有要求补充材料直接批准客户的L-1申请后,客户应即刻向律师支付批准费两千五百美元 ($2,500.00)。如果受益人有配偶及/或子女需要转成L-2身份或延长L-2身份,客户需在 本合同签订后,就受益人的配偶及/或子女,向律师支付律师费每人三百美元($300.00/ 人),该笔费用不退回。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上述律师费涵盖律师为客户申请此案的所 有律师费用。 如果美国移民局要求补充材料(RFE),并且客户决定继续使用律师的服务来准备和答复 移民局的补充材料要求,那么在律师着手准备补充材料之前,客户应预先支付不退还的律 师费一千美元($1,000.00)。如果经律师对补充材料要求答复之后,美国移民局最终批 准了客户的L-1申请,客户应即刻支付剩余的律师费两千五百美元($2,500.00)。 Zhang Associates, P.C. Copyright ? 2014 9999 Bellaire Blvd., Suite 920, Houston, TX 77036 电话: 713-771-8433 传真: 713-771-8368 网站: 休斯顿 –纽约– 芝加哥– 洛杉矶 – 硅谷 – 西雅图–奥斯汀 ? 因此,如果美国移民局没有要求补充材料而直接批准了申请,律师费的总额为五千美元 ($5,000.00);如果经律师对补充材料要求答复后,美国移民局方批准了申请,律师费 的总额为六千美元($6,000.00)。 4. 成本和费用:为加速L-1申请的准备,律师有权使用快递业务并产生合理的成本和费用, 客户应承担此项成本和费用并收到清单后向律师支付。 5. 撤销和解除:如果在律师已经向美国移民局提交了L-1申请后,客户或雇主从美国移民局 撤回申请或者解除律师的代理,将视为律师在这个案件上的代理工作已经完成。无需律 师提出要求,客户应立即无条件支付律师剩余的两千五百元律师费($2,500.00)。 6. 合同的更改:本合同的任何更改需经客户及律师共同书面同意并签字确认。 7. 先前的合同:本合同包括客户和律师以前达成的所有相关合同和理解,并且取代了双方之 前就该案件的所有先前的合同。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中不包含(通过惯例或其他方 式并入本合同的)任何默示条款。 8. 合同生效日期:在客户和律师双方签字后,并且根据本合同第三条律师费协定的那样,律 师收到首笔律师费的日期时,此合同起生效。 9. 法律适用及司法管辖:本合同受美国德克萨斯州的法律管辖和解释。客户同意与本合同有 关的任何纠纷的调解司法管辖地为美国德克萨斯州,诉讼地点为哈里斯郡。 10. 同意条款:雇主理解其向律师透露的任何与此案相关的信息,律师都可以透露给外籍受益 人而不需要向雇主做出通知。 11. 申请费:在提交L1申请时,客户同意向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支付所有的政府申请费,包 括但不限于: I-129L申请费:三百二十五美元($325.00)。 L-2申请费:二百九十美元($290.00/每人,如有)。 欺诈预防及调查费:五百美元($500.00)。 加急处理费:一千二百二十五美元($1,225.00)。 除非极特殊情况,我们不接受信用卡支付政府申请费。 注意:所有的美国移民局申请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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