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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笔记陈兴良
说明:
一 本部分以《规范刑法学》,03级陈兴良老师的讲课录音为基础,结合其他资料整理而成。
二 本部分只涉及刑法分则中的重点罪名以及相关罪名,包括:
1 危害公共安全罪
★⑴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⑵交通肇事罪;【第133条】
★⑶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2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⑵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条】
★⑶贷款诈骗罪;【第193条】
★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第205条】
★⑸合同诈骗罪;【第224条】
★⑹非法经营罪;【第225条】
3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⑴故意杀人罪;【第232条】
★⑵强奸罪;【第236条】
★⑶绑架罪;【第239条】
4 侵犯财产罪
★⑴抢劫罪;【第263条】
★⑵盗窃罪;【第264条】
★⑶侵占罪;【第270条】
★⑷敲诈勒索罪;【第274条】
5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⑴妨害公务罪;【第277条】
★⑵招摇撞骗罪;【第279条】
★⑶寻衅滋事罪;【第293条】
6 贪污贿赂罪
★⑴贪污罪;【第382条】
★⑵挪用公款罪。【第384条】
其中★是根据陈兴良老师的本科讲义确定的21个
Ⅰ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总述
一、概念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的行为。
注意:
1、这里的“不特定”和“特定”相对。针对“特定人”实施的犯罪,通常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反之也成立。这里的不特定是“客观的不特定”,而非“主观的不特定”。故,即使行为人的行为主观上是针对特定人的,但在客观上危害到了不特定的人,也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较重于一般的犯罪,其原因在于在具体案件中“可能”危害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安全,即使实际只伤害到个别人。
3 、该罪的构成要求“采用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手段”对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性质的认定有重要意义,即在某些情况下,一个行为可能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但是它采取的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同样不能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罪名
重点是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二节 分述
一、放火罪(p293)
《刑法》第114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㈠概念
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共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利用放火的形式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进行危害。
㈡构成
1、行为
本罪的行为是放火,又称纵火,即使用各种引火物,点燃财物,制造火灾,危害公共安全。
2、客体
本罪的客体包含了人身和财物,具体包括“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此外,这里的财物通常是指他人财物,但焚烧本人的财物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样可以构成本罪。
3 、责任能力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 、责任形式(主观罪过)
放火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防火行为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生命或者重大财产安全,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即放火的故意不仅包括“点火的故意”,还有认识到“点火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而决然实行的故意。相对于失火,放火是故意的,失火是过失的。
失火与放火的转化:过失地导致了火灾的发生,在能够扑救但是不扑救的情况导致了火势的蔓延。主观上,是在造成火灾之后,故意不去扑救,因而导致火灾的蔓延,主观心理状态是从过失转化为故意;客观上,在不作为地防火后,行为人基于其先前行为有义务阻止火势的蔓延,如果在当时的情况下,也可能扑灭火势,这就可能构成放火罪,除非过失引起火灾,但火势已经无法控制或者救火会给本人带来生命安全。
㈢处罚
根据刑法第114条(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之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三)第2条)规定,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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