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关键词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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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关键词汇

浙大《刑法总论》 关键词汇 第一章 刑法概说 1、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即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不仅仅指刑法典,还包括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也称附属刑法)。狭义刑法即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单行刑法 单行刑法,是指为补充、修改刑法典而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单行刑法规范。单行刑法一般是针对某一类或某集中相关犯罪而做出的。 3、附属刑法 附属刑法,是指非刑事法律中有关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这些法律中,刑法规范不是主体部分,刑法规范具有附属性。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它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要严格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一律不得定罪处刑。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就判多重的罪,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1、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2、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法适用效力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原则上要适用行为当时的法律处理,即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是适用新法律对行为人更加有利的,可以适用新的法律。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1、犯罪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构成 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或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五章 犯罪客体要件 1、犯罪客体 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犯罪的一般客体 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3、犯罪的同类客体 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4、犯罪的直接客体 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5、犯罪对象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第六章 犯罪客观要件 1、犯罪客观方面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2、危害行为 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中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3、作为 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实施的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4、不作为 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种义务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之”。 5、危害结果 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这种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6、刑法因果关系 是指犯罪客观方面中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第七章 犯罪主体要件 1、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自然人犯罪主体 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3、刑事责任能力 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所要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第八章 犯罪主观要件 1、犯罪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2、犯罪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3、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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