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彩色笔记分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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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彩色笔记分则

刑法彩色笔记(分则编)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注意:此类罪,必须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领土、主权等) 1、间谍罪: ①、参加间谍组织; ②、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③、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不要求明知敌人是间谍组织,只要明知对象是敌人) 注意:a.行为人既参加间谍组织,又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的,只定间谍罪。 b.不要只看主观是否有多恶意,而要看客观上是否足以危害国家安全。比如间谍组织 中的勤杂工作。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①本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境外与境内(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②本罪与间谍罪的区别:是否明知对方为间谍性质的组织。也就是说想构成此罪,则必须行为人明知不是为间谍组织刺探国家秘密,否则构成间谍罪。 ③如果故意将国家秘密泄露给境内人员,则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④法条竞合:如果是军事秘密的,则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3、另外注意几点: ①资敌罪:要求是“战时”; ―――资敌行为虽为一种帮助行为, 但单独定罪。 ②武装叛乱、暴乱罪:叛乱具有叛变或投奔境外的性质,而暴乱则完全是在境内实施的烧杀抢夺等破坏行为。 ③叛逃罪: (1)必须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2)必须是擅离岗位叛逃,没有离开自己工作岗位的,不可能成为叛逃行为。 (3)必须有叛逃行为:在境内履行公务期间叛逃至境外、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4)叛逃行为必须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故单纯逃往境外或不回到境内等并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成立本罪。至于叛逃行为是否危害国家安全,则应通过考察行为人投奔境外的组织、机构的性质、叛逃的目的与动机、叛逃的方式与手段等进行判断。 (5)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没有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一般公民,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6)本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叛逃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共安全的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多数”是公共安全这一概念的核心。“少数”的场合应当排斥在外。但是,如果是“不特定的”,则意味着随时有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一般成员感到危险、可能使多数人遭受侵害。因此,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就是公共安全。 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放火罪: A、危险犯既遂标准:对象物独立燃烧。自焚行为或者放火烧毁自己财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 B、火灾: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火。 C、与爆炸罪、决水罪想像竞合的处理:就看危害结果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一行为同时构成放火和爆炸,那就看人是被烧死的还是被炸死的。 (2)爆炸罪、决水罪的既遂:产生爆炸、决水的危险 (3)投放危险物质罪: A、危险物质的种类: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 B、投放行为:明知自己得了非典,故意传播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四种行为的“兜底”条款 B、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相区别。 C、例:偷路上的井盖、开汽车冲撞人群; 2、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注意:此类罪与侵犯财产的犯罪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理。 (1)破坏交通工具罪: 注意:这里的交通工具指,在公共交通运输领域行使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对其中的“汽车”作扩大解释,即包括大型拖拉机 一般来说,交通工具处于下列状态时,便成为本罪对象: 第一,交通工具正在行驶(飞行)中; 第二,交通工具处于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 第三,交通工具不需再检修便使用的状态, (2)破坏电力设备罪:危险犯 认定本罪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如果构成犯罪,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B、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应按盗窃案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C、一般不包括直接用电的设备。 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A、数罪并罚; B、区分恐怖组织:恐怖组织反法律更反政府,而黑社会组织只反法律不反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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