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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分析
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分析
实现中国社会和谐,建设美好未来,是我们不懈追求的社会理想。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司法救
济制度,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近年来一直探讨的
一个焦点问题。自1994年我国施行法律援助制度以来,杭州在立法和实践等方面对法律援助工
作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制定了《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实现社会平等
,促进司法公正,推动社会和谐文明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我
市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
矛盾比较突出。一方面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广大群众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不
断增强,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另一方面,能够用于法律援助的资源有限,受到人力、
财力等条件的限制,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只能量力而行,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有很大的局限性,
许多依法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人员,还不能得到法律援助。 2、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不高
。由于对经济利益等因素的考虑,有的司法人员和法律援助专职人员一方面拿着国家发给的工
资,一方面私自接案牟取利益,而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存在办案敷衍了事、走过场等现
象,工作不认真细致,直接影响案件质量的提高。 3、对社会律师过多提倡行业奉献“ ”
,而忽视政府在法律援助中的职责。由于律师的工资收入靠自己办案取得,律师承办法律援助
案件往往是贴钱办案“ ” ,过多地提倡行业奉献“ ” ,挫伤了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
,也难以控制案件质量。 4、法律援助监督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规范。虽然目前已初步构
建起了以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
对下一级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指导、检查的监管框架,但实际工作中,由于受到编制和机构的限
制,编制部门在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多为挂靠在律师公证科室,实行两块
牌子一套人马,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部分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为了部
门利益或个人利益,一方面提出法律援助经费不足,一方面却利用法律援助为部门和个人谋取
利益,使部分应该得到法律援助的人员未有得到援助,而一些不符合法律援助的人员和单位却
利用法律援助侵占了资源和经费。 二、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1、建立和完善法律
援助经费保障机制。 法律援助主要是政府的职责,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财政负
担,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
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要建立严格的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
度,明确管理部门,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确保法律援助
经费专款专用。对在法律援助经费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法律
责任。 2、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队伍
建设是法律援助工作的根本和保证。法律援助工作队伍包括司法行政部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
人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组织中志愿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首先
要加强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建设,各区要为法律援助机构配备高素质的工作人员,使之能够担负
起《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和具体承办案件的职责。加强对法律援助机
构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强化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要加强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
教育,充分调动全市1500余名律师办理法律援助的积极性,提高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增强
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和参与提供法律援助的自觉性和荣誉感,真正发挥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主力
军作用。广泛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引导他们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 3、利用乡镇司法所资源实施法律援助 司法所是设置于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司法行
政机关,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司法助理员则是基层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他
们是中国司法行政机关的神经末稍。在我市、区的农村,大部分的乡镇不是设立了司法所就是
在乡镇政府中设置了司法助理员这一职务,他们在乡镇政府和县司法局的指导下工作,主要负
责调解委员会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工作范围从解决打架斗殴到山林地界纠纷和离婚调解等。
可以说乡村司法所覆盖面广,扎根农村,熟悉弱势人群经常面临的法律问题,而且可以作出较
快的反应,能够避免矛盾的激化,最适合作为农民法律援助机构。从成本效益角度看,法律援
助机构可以设立在乡镇司法所之内,或采取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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