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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费减办法》解读,看看新旧不同之处

新《专利费减办法》解读,看看新旧不同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 发[2015]71 号)有关要求,更好的支持我国专利事业发展,减轻企业和个人专 利申请和维护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569 号)有关规定,制定了《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现将新旧两个《办法》进行对比 解读,看看有何不同之处。 一大不同:名字不同 新: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旧: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解读:减免用语由“减缓”改为“减缴”,表述更为明确。旧办法第十二 条规定: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后,补缴所减缓 的各项专利费用。虽有此规定,但国知局并无后续手段,对权利人的发明创造 是否获得经济收益进行查实,也未规定权利人不补缴减缓费用的后果,绝大多 数权利人不会主动补缴费用,此办法名为“减缓”,实为“减免”。也有个别 心眼实诚的权利人,在按减缓后的标准缴纳各项费用的若干年后,发明创造取 得了实际经济效益,经济困难情况有所好转,即向国知局补交减缓的金额。国 知局的审查系统里并没有此类费用的容身之地,无法按照正常费用使用;当事 人也是实打实按照办法的规定交来的,不能退还,于是该笔费用就在系统中一 直处于挂起状态,无法处理。 二大不同:可减缴的费用不同 新:申请费、实审费、自授权当年起前六年的年费、复审费 旧:申请费、实审费、自授权当年起前三年的年费、维持费、复审费 解读:新办法在可减缴的费用种类中取消了维持费,并且规定,专利年费 可减缴的期限,从授权起三年延长至授权起六年。实际上,在 2010 年修订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已经取消了维持费这个费种,发明专利在进入实审阶段 到授权之前,不必缴费即可维持审查进程。并且,国知局在 2015 年 12 月就已 经发布了通知,对于符合减缓办法规定,已经专利局批准减缓费用的,专利年 费减缴时限由现行授予专利权前三年,延长为前六年。该通知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专利费用减缴办法只是把前述已经修改并实施的内容整 合到新的费减办法中,更加固化。 三大不同:可申请减缴的主体、费用减缴比例不同 新:当事人为一个个人或单位的,所有可减缴费用统一减缴 85% ;当事人 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单位的,所有可减缴费用统一减缴 70% 旧:当事人为一个个人的,申请费、实审费、年费减缓85% ,维持费、复 审费减缓 80% ;当事人为单位、两个以上的个人、个人和单位的,申请费、实 审费、年费减缓 70% ,维持费、复审费减缓60%。当事人为两个以上的单位 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解读:新办法统一了所有可减缴费用的比例,仅对不同主体的减缴比例有 所区别。旧办法中,维持费、复审费的减缓比例与申请费等不一致,不利于当 事人记忆和操作。有的当事人不仔细阅读缴费通知书,误以为维持费和复审费 的减缓比例与申请费相同,造成缴费不足,导致权利丧失的情况时有发生。新 办法统一比例后当能避免此类情况。 相比旧的费减办法,新办法对于可享受费减的主体也做了更为宽松的规 定。以前只有一个个人能享受 85%的费减比例,其他可享受费减的主体,如多 个个人、一个单位、多个个人和一个单位共同申请等,都只能享受 70%的费减 比例;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则不能享受费减。新办法把享受 85%费减比例 的主体扩大到一个单位也可享受,其他情况均可享受 70%的费减,对于多个单 位共同申请是很大的利好,只要单位均符合减缴条件的,各种专利费用都能大 幅度下降。 四大不同:费用减缴的条件不同 新:个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 3500 元,即年收入低于 4.2 万元;企业上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30 万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无 硬性规定。 旧:个人年收入低于2.5 万元;单位在费减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 况。 解读:新办法对可减缓的个人和企业的收入情况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非 营利性机构不做要求,增强了可操作性。在适用旧办法时,由于仅要求单位 “如实填写”,对经济困难到何种程度的单位能够申请费用减缓并无规定,对 于单位是否如实填写也无相应手段排查,造成单位填写费减请求书时,随意填 写费减理由、经营情况,此条规定形同虚设。 五大不同:证明文件不同 新:个人需要提交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 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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