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所有权编-背诵简化版.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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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编 第九章 所有权概说 第一节 所有权基本理解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特征 (一)自权性(二)完全性(三)无期性 (四)整体性(五)弹力性 三、所有权的内容 (一)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1.占有权;2 .使用权; 3 .收益权;4 .处分权 (二)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 四、所有权的分类 (一)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这是以权利主体的类别为标准进行的理论分类。 (二)单独所有权、共同所有权和区分所有权 这是以权利主体数量及内容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三)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 这是以权利客体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 一、依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 (一)自权利人依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 (二)自非权利人依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 1.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内容 (1)善意取得的含义 又称即时取得,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财产(不动产与动产),但他将该财产以合理价格 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 《物权法》第106 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 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 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 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无权处分不同不因出卖人无处分权而无效,处分合同应当是有效的,仅是处分行为效力待定。 (2 )善意取得的效力 第一,善意受让人原始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因此丧失。 第二,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善意受让时知道 或应当知道权利的除外。 第三,原所有权人对无权处分人享有赔偿损失、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2. 准善意取得 准善意取得,是指基于法律行为善意取得所有权之外的其他物权。 3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所谓遗失物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现又无人占有且并非无主的动产。 我国采拾得人不得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主义。 根据《物权法》第107 条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 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 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 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 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1)《物权法》原则上不承认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占有委托物,是基于真权利人的意识而丧失占有的物。 占有脱离物,即非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诈骗、侵占、贪污得来的赃物适用善意取得。 (2 )受让人在特殊情形下可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①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受让人可取得物 的所有权。 ②遗失物通过转让被受让人占有的,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未向受 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受让人的所有权取得受法律保护。 ③出让人让与的动产若是货币或者无记名证券,则不能请求善意占有人返还。 二、非依法律行为的所有权取得 (选择) (一)先占 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从而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我国原则上否认先占取得。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先占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对所有人抛弃的废旧物品。 (2 )依习惯先占而取得所有权。 (二)拾得遗失物 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物权法》第113 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 有。 1.拾得人的权利 (1)费用偿还请求权。 (2 )报酬请求权。法定报酬请求权与意定报酬请求权。 《物权法》仅规定了基于悬赏广告而发生的意定报酬请求权。拾得人有权依无因管理要求遗 失人按照悬赏广告支付报酬。 (3 )留置遗失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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