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担保物权编-完全打印版.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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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担保物权基本理论引论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说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担保物权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特征:1.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是民事活动。①担保方式适用于民商事行为。②适用于有财产关系内容的行为。③适用于有债权债务内容的行为。问题:担保是否仅限于有合意之债? 2.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实现为目的。3.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4.担保物权是一种限制物权。(1)对所有权的占有权能的限制。 ①移转占有;②尽管不转移占有但进行登记。(2)对所有权处分权能的限制 。(3)对担保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 5.担保物权以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6.担保物权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优先受偿性并不是绝对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担保物权的属性(一)从属性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又称附属性或者依附性,是指担保物权的发生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债权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和基础。成立、消灭、变更和处分上的从属性。从属性因其种类及其特征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思考:如何认识担保物权的独立化?基本含义是担保物权与其担保的主债权相分离,可以作为独立的交易客体转让和流通。《物权法》在第192条规定了“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问题:《担保法》第5条与《物权法》第172条的理解.《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物权法》第172条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在抵押权领域,我国不允许当事人违背担保物权从属性的原则而约定担保合同。(2)只有法律才能规定,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仍然有效的情形。(二)不可分性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担保物权。 ①就债权而言,债权部分消灭,如清偿、让与,债权人仍就未清偿债权部分对担保物全部行使权利;②就担保物而言,担保物一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③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物价格上涨,债务人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反之,担保物价格下跌,债务人也无提供补充担保的义务。(三)物上代位性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其标的物的代替物。具体表现为:优先受偿(债权到期)或提存(债权未到期)。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物权法》第174条)思考1:留置权是否具有物上代位性?思考2:担保物权人能否享有请求权上的代位权?一种观点认为,担保物权人享有直接请求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没有直接请求权,只能采取保全措施。思考3:代位物是否仅限于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担保物被毁损、灭失时,第三人用金钱以外的其他物品进行赔偿时,该物品属于代位物的范围。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不及于增建物。三、担保物权的性质(一)债权说1.从物权的本质属性看,担保物权不是物权。占有、排他性、支配性、让与性、追及性角度。2.从担保标的物的范围看,扩展到了权利。3.从优先受偿性的角度看,它只是债权平等原则的例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为“债务履行的担保”。(二)物权说1.从物权的支配性角度看,表现出其应有物权性。2.担保物权具有排他性、绝对性与一定的追及力。3.从担保标的物的范围看,权利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并不违反物权支配性的本质。4. 物上代位性证明了担保物权的属性。5.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性,这是物权的固有属性。6.担保物权具有物权请求权的特性,这是物权性的重要表现。 四、担保物权的理论分类(一)本担保与反担保反担保是相对于本担保而言的,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债务人对于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 反担保,虽只存在于本担保中第三人作为担保人的情形,但反担保则既可以由债务人提供,也可以由债务人以外的人提供。 (二)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根据担保物权发生的原因不同所作的分类。法定担保物权,是依据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而当然发生的一种担保物权。又称之为“费用性担保物权”。约定担保物权,又称意定担保物权,是指依当事人的合意而设定的担保物权。又称之为“融资性担保物权”。(三)特定财产担保物权与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以设定时标的物的范围是否特定为标准。特定财产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物权成立时已为特定的财产为标的而成立的担保物权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物权成立时不特定的财产为标的而成立的担保物权。(四)动产、不动产、权利以及集合财产的担保物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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