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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税会计课件.ppt
第七章 营业税会计 第一节 营业税概述 第二节 营业税的计算与申报 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三节 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营业税征税范围主要涉及:提供应税劳务(包括提供一般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第一节 营业税概述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新修订的相关内容与旧的不同。) 扣缴义务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在我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注意理解: 1、境内 2、有偿 “有偿提供或转让” 我国现行营业税法中所称有偿提供或转让,是指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从受让方(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但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境内提供或转让” (1)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机构所在地和收入来源地相结合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关于“劳务发生地” 旧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是指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 新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以劳务发生地作为判定主原则 以提供方或接收方是否在境内作为判定原则。 2009年9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该文件对各界期盼已久的跨境劳务的营业税处理事项进行了明确。 财税[2009]111号规定 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该条款可被视为现行营业税应税行为的例外性豁免。 财税[2009]111号规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税目与税率 理解上注意的问题: 1、金融保险业务的纳税人仅指金融机构,不包括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但在买卖金融商品方面纳税人包括了非金融机构,不包括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2、企业转让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特殊规定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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