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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犯罪形态
* * * * * * * * * 第十一章 故意犯罪形态 第一节、故意犯罪形态概述 一、概念: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分类: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完成为标准: 一是犯罪未完成形态,即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中 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未完成 犯罪。包括:犯罪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 态。 二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行为人 完成了犯罪的情形。 二、故意犯罪的过程、阶段与形态的区别 1、故意犯罪过程:故意犯罪由发生、发展到完成的全过程。 2、故意犯罪阶段:以主、客观内容不同对故意犯罪过程划分的前后相连,依次递进的段落—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和结果发生阶段)。 3、故意犯罪形态: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某个阶段上,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结局状态—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 犯罪预备阶段:犯罪预备、犯罪中止 犯罪实行阶段: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结果产生阶段: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三、犯罪形态存在的范围(讨论) 1、过失犯罪有无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 2、间接故意有无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 3、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有无犯罪既遂形态? 4、是否所有的直接故意犯罪都有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形态? 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停止形态 一是依法一着手实行即告完成犯罪的举动犯 二是我国刑法中把“情节严重”、“情节恶劣”规定为犯罪限制性要件的情节犯,不存在犯罪未遂; 三是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由其构成特征决定了不存在犯罪既遂与未遂之分,而只有是否成立加重构成之分。 四、对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罚依据 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其具备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也在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齐备的犯罪构成。只不过其齐备的是修正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是要件齐备的犯罪构成,只是与基本犯罪构成在具体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上有所不同而已。 第二节 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特征: 1.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 注意:以下两种应以犯罪论处:一是某些具体犯罪的构成中,口头或书面语言形式就是实行行为。如侮辱罪、诽谤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以及教唆犯罪里所包含的言语行为。二是单个人犯罪中制定犯罪计划的书面语言,以及共同犯罪中勾结共同犯罪人、商议犯罪计划的口头语言或者书面语言。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前停止下来。 2.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停止犯罪。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碍行为人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该因素不足以阻碍行为人继续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也认识到这一点的,应认定为犯罪预备阶段中止。 二、犯罪预备行为的类型 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2.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 常见的有:(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 (2)准备实施犯罪的技能。 (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 (5)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预定犯罪地点。 (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7)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的计划,等等。 三、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在使用罪名时,应在罪名后加括弧标明预备形态问题,如“抢劫罪(预备)”。 2.对预备犯原则上应予以从宽处罚。 3.应注意犯罪预备与刑法第13条“但书”的关系。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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