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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5房买屋卖租赁不当风险
5055 房屋买卖/租赁不?当风险 涉及的法律?法规 1、《物权法》 2、?《合同法》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订?) 4、《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5、《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 6、《?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7、?《契税暂行条例》 涉及到?的法条 1、《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4、《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八条 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 (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5、《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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