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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计设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 ?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第六条?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各?资质类别、级别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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