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文官中立的困境与实践
行政中立的理論與實務
江岷欽*
前言
一九九○年,美國最高法院在審理「路騰與伊利諾州共和黨」(Rutan v. Republican Party of Illinois 110 S. Ct. 2729, 1990)一案中判定:伊利諾州政府不得以「政黨歸屬」作為人事任免、升遷、調職之考量,因為此項作為明顯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條文中,人民享有申請公職之權利規定。路騰案並非特例,事實上,路騰案所顯示的意義代表了七○年代以來,美國司法部門對分贓制度的質疑與不滿,並意圖司法的力量限制政府部門在人事任免上的分贓措施,具體實踐「中立知能」(neutral competence)的價值理念。
上述美國的判例,代表行政中立的思潮並未因文官逐漸受到政治化(politicalization)的影響而褪色,相反的行政中立的探討,不論在國內外仍然是重要的人事行政議題。本文的主要目的,係在闡述行政中立的意涵及其困境,以先進民主國家為指涉架構,提出行政中立具體實踐之建議。
行政中立的意涵
行政中立(civil service neutrality)一詞,迄今未有明確的定義。行政學者普遍認為,行政中立泛指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必須嚴守的一種立場或原則。陳德禹教授指出,行政中立應包括下列四點:
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應盡忠職守推動由政府所制定的政策,造福社會大眾。
公務人員在處理公務上立場應超然、客觀、公正,一視同仁,無所偏袒。
公務人員在執法或執行政務人員的政策上,應採取相同標準,公平對待任何個人、團體或黨派,既不徇私,也無畸重畸輕之別。
公務人員在日常活動中不介入地方派系或政治紛爭,只盡心盡力為國為民服務,及本其所具有的專業知識、技能與經驗,於政務主管擬定政策時,提出有關資訊協助政務主管決策;並就主管的業務,隨時注意民意動向,而作適時適當的回應。綜合言之,行政中立乃指公務人員對處理公務保持中立、客觀及公平的立場,以國家、人民的整體或多數利益為考量;並非指其不可涉入政治事務,惟絕對不可涉入政爭(陳德禹,民國八十二年,頁三0四~三四一)。
此外,各國有其特殊背景國情,對於「行政中立」的制度與作法,差異頗大。綜合來看,行政中立可從三個方面予以考量:1.政治活動的中立,應依法令規範,英國、美國、日本三國作法值得借鏡,法國、德國之高級文官則比較政治化;2.摒棄利益團體的影響,有賴建立申訴制度,以防政治迫害;3.排除會破壞功績制度的個人價值觀念,可自教育民主化著手。
誠如前述,行政中立一詞的定義相當分歧。關於這方面的探討,肇始於十九世紀末與二十世紀初,美國行政學者(W. Wilson)的「政治行政分離論」。1970年代,後行為主義興起,行政學者瞭解實證論所主張之「價值中立」(value neutrality)實為一種「價值走私」(value smuggling);實證論者強將「行政」界定為與價值規範無關的「技術」(technique),亦屬荒謬。因此,行政人員無法完全擺脫政治之干擾,已為不爭之事實。
二、各國行政中立的制度與措施
世界各主要先進工業國家對於「行政中立」之實踐,可從三方面予以觀察:一為保障文官(事務官)的身分、地位,二為限制文官參與政黨活動,三為限制參加競選或選舉活動。以下擬以陳德禹教授與許濱松教授的研究發現,來敘述英、美、法、日、德等國的制度及作法。
文官身份及地位的保障
美國一九七八年的「文官改革法」(the Civil Service Act)規定:應確保文官不受專斷處分、偏私不公或政治壓迫;禁止歧視年何公務人員或職位應徵者;禁止利用職權,強迫推展政治活動、要求政治捐獻或對拒不照辦者施予報復;禁止藉採取或不採取人事行動,以作為對於行使申訴權、拒絕從事政治活動,或合法揭露「違反法規、管理不當、浪費公帑、濫用職權、公共衛生或安全上所具實質與特殊危險」之職員的報復手段。美國甚至設有「特別檢察官」,主動為受政治迫害的公務員進行調查並提公訴。
英國的制度設計,是使各部「常任文官」統歸「常務次長」負責管理。至於各高級常任文官包括常務次長等,雖然應由各部部長任命,然而實際上往往是由財政部推薦後辦理。英國此一設計之目的,在使常任文官能夠行政中立。而各部部長無論在任何情形下,從未企圖破壞此一原則。
限制參加政黨活動
美國、日本及西德等國,皆禁止文官參加政黨的一一切活動。日本「國家公務員法」規定:職員不得為政黨或政冶目的,而要求捐款、其他利益、受領捐款或以其他方法參與此等行為;職員不得充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幹部、政治顧問或其他同性質之成員。這些規定的規範對象,為一一般職公務員。至於特別職公務員(如政務官、民選人員、防衛廳人員、機要人員等),則不受此限。惟國營事業人員、教育人員、司法人員等,則依各該有關法律分別準用國家公務員法之此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