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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5000吨钢结构生产项目(送审版).-铜梁区
重 庆 市 建 设 项 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名称年产5000吨钢结构生产项目建设单位(盖章)编 制 时 间
重 庆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制
年月
填表说明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持有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编制。
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
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管渠等应填写起止地点。
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照明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风向和距厂界距离等。
环境质量现状——指环境质量现状达到的类别和级别;环境质量标准─——指地方规划和功能区要求的环境质量标准;执行排放标准——指与环境质量标准相对应的排放指标;表中填标准号及达到类别和级别。
结论和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审查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本报告表应附送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及其他与环评有关的行政管理文件、地理位置图(应反映行政区划、水系、标明纳污口位置和地形地貌等)、总平面布置图、排水管网总图和监测布点图等有关资料,并装订整齐。
十、本表填报4份,报环境保护局审查,填写时字迹应工整清楚。
十一、此表经审批后,若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建设地址或周围环境等有重大改变的,应修改此表内容,重新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十二、编制单位应对本表中的数据、采取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及结论负责。
十三、经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和要求,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十四、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表最后页摘录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摘录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摘录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以及区域开发等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和监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三同时”审查和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负全部责任。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计划、经济、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建设或投产使用。
第二十五条三峡库区的开发建设必须保护水资源和植被,实施生态经济区发展战略。城镇搬迁、企业搬迁和居民点建设等,应制定环境保护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摘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基本情况表1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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