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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培训管理规定
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培训管理规定
1.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培训工作,依据《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为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培训提出要求,并为飞行程序设计培训单位开展培训提供指导。
本规定中的飞行程序设计培训单位是指开展飞行程序设计培训的单位。
3.培训分类
飞行程序设计培训包括基础培训、定期培训和专题培训。飞行程序设计基础培训和定期培训应当符合训练大纲要求,培训单位可根据需要在训练大纲的基础上增加相应内容。
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应参加基础培训和定期培训。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开展有关专题的程序设计前应参加相应的专题培训。
3.1 基础培训
基础培训为期8周,3周的基于性能导航(PBN)飞行程序设计培训三部分。
预训主要针对传统和PBN飞行程序培训前需掌握的基本技能和知识,不包括任何程序设计技术或标准。培训单位应该对受训人员的技能和知识水平进行评估;对水平达标的人员,可免除预训。
传统飞行程序设计培训主要包括基础知识、总则、传统飞行程序设计和公布等。
PBN飞行程序设计培训主要包括基本原则、一般准则、PBN程序设计和公布等。
3.2 定期培训
定期培训为期0.5周,保持参加一次
3.3 专题培训
专题培训用于新领域,或单多个专题进行培训
4.培训课程要求
4.1 符合性声明
培训课程编写应符合训练大纲的要求,包含培训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符合性声明、电子签名或手写签名、签发日期和公司名称等。
4.2 语言
飞行程序应当使用中文。
4.3
培训课程材料应当包含目录、有效页清单、版本号和修订记录,以便于查阅、控制和了解其修订历史。
5.培训管理要求
5.1 培训教员
飞行程序设计培训单位的培训教员应当熟悉飞行程序相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各类培训的教学内容等。
培训教员可以是院校教员、局方从事飞行程序管理工作的监察员或飞行程序设计人员。院校教员应从事飞行程序设计相关教学工作至少3年,局方监察员应从事飞行程序管理至少3年,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应从事飞行程序设计至少5年。
每个教员每周授课最多不超过20课时。
5.2 培训设施/设备
培训教室
飞行程序设计培训单位应当有相对固定的教室。
培训设备
飞行程序设计培训单位开展培训前,应当必要的设,教学用投影、书写、。
对于采用手工教学的实际操作类课程,飞行程序设计培训单位应配备相应的地形图供学员课堂使用。
计算机设备
对于采用计算机辅助教学的实际操作类课程,培训单位应配备计算机设备,也可要求培训人员自行携带计算机。
5.3 培训方式
培训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理论教学、练习实践、案例分析和研讨等。
5.4 培训报告
培训应当以年度为单位制定培训计划,1月31日前向所属地区管理局报告。
培训项目完成后,培训
5.5 培训管理岗位
飞行程序设计培训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培训管理岗位,负责培训组织、实施及管理,以及培训成绩、证书等记录管理。从事培训管理的人员应飞行程序设计能力。
6 考勤管理
培训单位应当对课堂培训建立考勤记录,三分之一时间缺席视为培训失效,受训人员不能参加结业考核。
5.7 记录保存
培训项目完成后,培训单位应当将考试成绩单和/或培训合格证明发给参训人员,单位的培训记录、考勤表考卷应当由培训统一管理,并且至少保存36个月。
6
局方负责对飞行程序设计人员训练大纲
局方对飞行程序设计培训单位的培训报告、培训实施、记录保存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记录主要包括培训计划、培训教员、受训人员、培训内容和培训结果等。
地区管理局每年应对辖区飞行程序培训单位的培训开展和监察情况向民航局报告。
7.实施期限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飞行训练
本附件规定了飞行所需要的内容,列课程应当包含在一个完整的飞行设计课程内。
I.预训
数学及计算器等计算工具使用
航空器系统和动力装置知识
导航原理基础知识
航空电子设备基础知识
空中交通管制基础知识
飞机性能基础知识
手工绘图工具的使用
计算机科学基础知识
测高学基础知识
绘图法、比例尺、世界大地测量系统84坐标系、投影知识
II.传统程序设计
CCAR相关文件,如CCAR-97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ICAO相关附件,如附件4、6、10、14、15等;
ICAO相关文件,如DOC8168、9613、9905、9906等。
总则
a.基本原理
总则
终端区定位点
转弯区设计
质量保证
b.离场程序
离场程序概述
离场程序的基本概念
离场航线
全向离场
离场程序应公布的资料
平行或近似平行跑道同时运行
c.进场和进近程序
进近/进场程序的基本准则
进场航段
起始进近航段
中间进近航段
最后进近航段
复飞航段
目视机动(盘旋)区
最低扇区高度(MSA)
制图/AIP
传统程序
a.精密进近
仪表着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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