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我国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程序的不同_0.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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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我国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程序的不同_0

对比我国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程序的不同   随着民众自身综合修养素质的提高,再加上快节奏的生活方式,人们对于矛盾纠纷的解决途径正在逐渐的倾向于采取仲裁解决,而不是费时费力费钱的到法院互相指责,因此仲裁正日益成为解决民众间民商事争议的重要途径。同时,仲裁法律制度也是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仲裁法律制度及其配套司法解释对于完善我国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仲裁机构刚刚起步,把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与我国现阶段的具体仲裁规则相比较,相信可以找出利于我国仲裁机构发展的方面,下面就分别比较我国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程序规则的异同:   一、仲裁申请与受理   (一)按照中国仲裁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仲裁程序会在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而仲裁委员会同意受理该仲裁申请并再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时仲裁程序才正式开始。而国际商会仲裁院则是规定当事人要采取仲裁方法解决纠纷时要先向其秘书处提交仲裁申请书。秘书处收到申请书的日期在各种意义上均被视为仲裁程序开始的口期。   (二)我国仲裁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应该清楚写明下列事项,一共分为三种,一是有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二是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三是证人证据的相关信息。而国际商会仲裁院不但规定了申请书中要包含以上几项,还要写明寻求救济的具体金额、法律适用的选择、仲裁语文的选择等事项,十分的具体详细。   (三)在我国仲裁文书的送达有五种方式,分别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视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而国际商会仲裁院因为受理的案件常常是跨国性质的,所以其选择的方式也必然是符合跨国特点的,主要是通讯或电信方式。同时为了保证仲裁程序的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性、快捷性和民间性,国际商会仲裁院同大部分的国际性仲裁机构一样,摒弃了通过领事和外交途径送达或是公告送达的方式。   (四)在保全措施方面,在国际商会的仲裁中,临时措施的采取更为灵活。国仲裁庭命令的临时或保全措施原则上没有什么限制,采取措施的对象也不限于是争议事项的标的,只要与案件有关即可:无论仲裁庭组成与否,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其可向仲裁庭提出保全申请并由仲裁庭命令采取,也可向管辖法院申请采取此等措施。通过对比二者在申请与受理程序规定方面的异同,可以看出国际商会仲裁院对于受理案件的标准比较低,而在具体仲裁事项上要求很高,这既是为了扩大受理案件的范围,以较为便捷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也是严格责任,提升整体的工作效率与工作人员的办事能力。   二、仲裁庭的组成   (一)我国仲裁法律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庭有独任制和合议制两种形式,在实践中也都为了节约时间和成本不组建三人以上的仲裁庭,同时也都规定了对于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要予以确认,但是国际商会仲裁院的确认制度比较特殊,只有仲裁员在经过仲裁院的确认后才能具备资格。   (二)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主要作用是要求仲裁庭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持公正,给与双方当事人合理的陈述机会,除此之外对于仲裁庭几乎没有限制。因此仲裁庭有着可以选取任何方式来确定案件事实的权利。   (三)在仲裁地点的选择上,我国仲裁法律制度规定我国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同时还因为在我国国内仲裁居多,仲裁地点大部分都是国内城市,而国际商会仲裁院受理的仲裁案件是世界性范围的,可在全世界各地进行,也因此在仲裁开始时要首先确定仲裁地点。   (四)在我国现行的《仲裁法》并没有明文规定排斥友好仲裁,但在实践中基本不会使用,也是我国有待于进一步发展的领域。而国际商会仲裁院早在成立之初就在仲裁规则中肯定友好仲裁,并在实践仲裁案例中广泛使用。通过对比二者在仲裁庭的组成程序规定方面的异同,可以发现国际商会仲裁院给予了仲裁庭在程序和实体问题上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它的仲裁规则只是一个简单的框架。   三、仲裁审理和判决   (一)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以开庭审理为原则,这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而国际商会仲裁院规定仲裁庭有权决定采取何种仲裁方式,一般比较偏向书面审理,这既可以节省时间金钱,比较快捷,又可以为当事人减少来回行程的负担。   (二)在生活中,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略有不同,一般是在四个月以内作出。而国际商会仲裁院则具体规定了要在六个月以内作出仲裁裁决。   通过对比二者在仲裁审理和判决程序规定方面的异同,可以发现由于国际商会仲裁院受理的是跨国性的案件,在各项时间上的规定比较长,但是并没有因为案件范围广而对细节小事有所疏忽,在各方面都有具体规定。   尽管仲裁法律制度并不是我国自占就有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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