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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立法中公民权利义务的国际借鉴_0

反恐立法中公民权利义务的国际借鉴   一、反恐立法中公民权利义务的基本原则   作为深受恐怖主义困扰的世界大国,俄罗斯2006年《反恐怖主义法》在第2条反恐怖主义的公民权利义务基本原则:1.维护和保障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原则;2.优先保护遭遇恐怖危险人员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原则;3.国家与社会和宗教团体,国际组织和其他组织,公民个人开展反恐怖主义合作原则;4.重在预防原则;5.最大限度地减轻和消除恐怖主义的后果原则;6.系统性采取政治、信息宣传、社会经济、法律、特种等综合反恐措施原则。”   白俄罗斯2002年《反恐怖斗争法》第2条、阿萨拜疆1999年《反恐怖主义法》第4条、塔吉克斯坦1999年《反恐怖主义法》第13条亦在不同层面有着类似原则性概述。   我国的反恐立法也可以借鉴国际经验,确立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应当根据《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的立法经验,确立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原则;其次应当确立重点保护受恐怖主义活动威胁、的公民原则;实践中,公民参与反恐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成熟经验应加以法制化,如北京志愿者上街巡逻;最后要以综合反恐措施和预防性的原则实现反恐工作中社会管理的优化。   二、反恐立法下公民权利保障   (一)人身权和财产权保障   公民在恐怖主义活动中最容易遭受生命和财产威胁,近年来的暴力恐怖袭击已经走向了目标平民化的恶性趋势,这是反恐立法中必须要面临的重大问题。俄罗斯在其国内车臣问题影响下,多次发生震惊全世界的恐怖主义活动,造成公民的巨大损失,对此,俄罗斯2006年《反恐怖主义法》第18条对恐怖主义行为造成损失的赔偿进行了分类对待:1.向因恐怖主义行为蒙受损失的自然人和法人予以赔偿,精神损失的赔偿由实施恐怖主义行为的人员承担;2.因采取合法行为制止恐怖主义行为导致损失的赔偿,由联邦预算经费承担;3.因采取合法行为制止恐怖主义行为导致实施恐怖主义行为人员的健康和财产损失,及因该人员死亡导致的损失,不予赔偿。   塔吉克斯坦1999年《反恐怖主义法》第22条“对恐怖主义活动造成损失的赔偿:因恐怖主义活动对自然人与法人造成的损失,先从国家财政基金予以赔偿,然后依据塔吉克斯坦法定程序向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追索。   在昆明和乌鲁木齐事件之后,中央领导和全社会高度关注,积极开展对受害公民的医疗和善后工作,在反恐立法中确定对公民损失的具体程序和内容,对于医疗,财产损失,精神伤害等内容要予以考虑,以法治保障公民财产和生命权利。   (二)公民知情权的保障   在恐怖主义活动猖獗的情形下,公开信息是化解社会担忧,引导正确舆论的有效手段,同时,现代公民社会,信息公开是政府的基本义务,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阿塞拜疆1999年《反恐怖主义法》第11条对关于恐怖主义行为的公共信息有着详细的规定在反恐怖行动期间,反恐怖行动长官或反恐怖行动人员之代表根据恐怖主义行为与社会的联系,向社会发布关于恐怖主义行为形式和程度的相关信息。不得发布以下信息:1.关于执行反恐怖行动的战术和技术手段;2.关于给反恐怖行为区域外人员声明和健康造成危险的信息,或者阻碍执行反恐怖行动的信息;3.关于美化恐怖主义行动、恐怖分子或为其宣传的信息;4.关于参与反恐怖行动人员的信息,以及对反恐怖行动有贡献人员的信息。   昆明事件后警方依法查处45名网上造谣传谣者,给信息公开工作敲响了警钟。面对恐怖主义活动的特殊情况,公开的主体,内容,禁止范围和方式都要有章可循,在反恐立法中要确立公共信息发布的渠道和方式,以回应公民对相关信息的关注。   (三)公民的奖励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在第5条规定“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在反恐工作中,公民对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安全有重大贡献的也应给予奖励,以弘扬社会正气,形成全社会参与的严密网络。6月巧日和田市普通市民与暴徒搏斗及时制止了恐怖事件,6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和田市、皮山县“勇斗暴徒”群体“自治区见义勇为模范群体”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世界各国立法也鼓励对公民进行奖励,韩国2001年《反恐怖主义法》(草案)第26条,赏金:“对于将违反该法案所规定罪行之罪犯缉拿归案,或将其行踪向调查机关和情报机关报告者,可依据总统令规定,向其颁发奖金。   土耳其1991年《打击恐怖主义法》第19条奖励“根据内务部的指定,协助逮捕本法规定之罪犯或提供其信息、身份的人员有权利受到奖励。   俄罗斯2006年《反恐怖主义法》第25条“协助反恐怖工作人员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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