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受托人适格研究.docVIP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受托人适格研究.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受托人适格研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受托人适格研究   所谓受托人,是指由委托人处取得财产权,以该财产权名义所有人之身份,按照信托行为约定的目的,为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人。通过法律行为而成立的信托关系使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了占有、支配、处分的权利。按照信托行为约定的信托目的而实施的财产管理行为折射出的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代人理财”的信托本质。因此,信托关系的存续、信托事务的处理以及信托目的的实现,均依赖受托人的忠诚与努力。由此可见,受托人是信托的核心存在,在信托关系中居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在信托财产的管理方面,从应尽之义务和责任承担的程度而言,对自己的要求应远高于处理自身事务所付出的注意。被誉为美国信托之父的普利斯在论及信托受托人的管理义务时,主张必须具备真实的知识和忠实,否则就无法为他人管理财产,就无法帮助他人。强大的财产管理能力是获得委托人信任的基本条件。   于此意义,如何判断当下在全国各地不断涌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中的受托人是否具备受托人的资格或者能力,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在农地受让资格上,即便是在土地私有制的国家,也存在着严格的资格限制。为防止农地无序的开发和使用,法律禁止不具备农地经营条件者受让农地所有权,对新从事农业的经营者,只有在被认定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才可受让农地所有权。即便是农地租赁权,也对承租人有一定要求,即必须拥有一定的农业机械和取得一定面积的农地。因为农地虽属个人之财产,但因其承载着国民粮食供给的公共保障作用,所以不得以个人意志随意予以处分。凡涉及农地流转的,在制度上都规定得非常严格。   我国在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立法上也表现出了极大的严肃性。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人方面就有“必须是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至于采取信托流转的,也必须满足这一基本要件。换言之,无论何种形式下的流转,都应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因不合法而无从获得法律上的支持。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之受托人的适格问题,则是构成该类研究的基础。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信托分类   信托因其是否以此为业持续而反复地经营而被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正确划分两者,其意义表现在:为商事信托者,不但要接受信托基本法的调整和适用信托法的原理外,还要符合信托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非商事信托者,则无需受行业的相关限制。区分两者,是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关键。   一般而言,所谓商事信托(又称营业信托),是指信托机构出于营业目的,接受信托,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并收取一定报酬的经营行为。日本《信托业法》就商事信托的概念给出了定义,是指由具有信托经营资质的信托机构“专事信托受托之业务”。我国台湾地区《信托业法》也就商事信托的概念规定“依本法经主管机关许可,以经营信托为业之机构”所从事之业务。以信托为业者所从事的信托业务,称之为商事信托,其显著特征则表现为连续性和反复性。与之相反,民事信托则不具备该特征,两者之间形成了本质上的区别。换言之,只要具备信托的基本特征,又非以信托为业,且符合《信托法》的规定,则可认为是民事信托。民事信托的受托人不像商事信托一样受到资格上的诸多限制。与此相反,就商事信托者的资格,无论日本、我国台湾地区,还是我国大陆,都有着专门规定。也就是说,非获准的信托机构,以及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以信托为业从事信托业务。   在区分商事信托与民事信托时,理论界一般都把是否取得信托报酬作为区分两者的标准。即除去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特别约定外,民事信托的特点一般表现为受托人以不收取信托报酬为原则,以收取报酬为例外。与此相反,商事信托一般要收取信托报酬,而且该报酬须反映在信托文件中。   综上,属商事信托的,作为受托人首先必须符合有关商事信托之规定才能担任受托人。据此,我们假设商事信托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信托受托人必须具备信托经营资质,那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因其并不涉及金融领域,所以金融信托经营资格对其信托受托人显然不构成资格条件要求。也就是说,在涉及农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时,无论商事信托还是民事信托,其受托人首先应符合我国《信托法》规定的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次还必须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受让人资格要求。至于此方面的商事信托,由于法律尚无业者之相关规则,暂不存在某种条件的约束,所以不应以《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来约束此类商事信托。在我国现行法下,如系金融领域之信托,其受托人只能由获准持有金融信托资质的信托公司担任。除此之外,凡是非涉及金融领域之商事信托的,就不需要金融信托经营的资质。   为深入、广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研究,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民事信托和商

文档评论(0)

专注于电脑软件的下载与安装,各种疑难问题的解决,office办公软件的咨询,文档格式转换,音视频下载等等,欢迎各位咨询!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