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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警务用枪法律规定的若干思考_0
关于警务用枪法律规定的若干思考
一、对我国警务用枪法律规定的问题剖析
随着我国社会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社会环境也变得日趋复杂,巨大的人口流动和一定程度的人口失业等问题使得我国社会治安情况变得日益复杂。在这种情况下人民警察使用枪支的情况越来越多。例如,在2014年出现的昆明暴恐袭击中就出现了警察使用枪支来保障群众生命安全的案例。当前我国在警务用枪上的规定对于促进公安机关的正规化建设以及在提高枪支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工作加以解决和完善。
(一)《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合法性的缺位
我国当前警务用枪法律依据主要是以《枪支管理法》和《人民警察法》两部法律为核心,以《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这一行政法规为主体,以《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戴使用枪支规范》等部门规章为细则构成。
由于《枪支管理法》和《人民警察法》两部法律规定的警务用枪情形过于原则化,以及包括《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戴使用枪支规范》等规章在内的立法层级过低,因此,当前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最主要的依据是由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根据法律保留原则,行政机关无权代行拟定限制人民基本权利的相关法律事项。枪支作为一种具有较大人身危害性的工具能够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枪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命权以及健康权。但是,对于这样的一种警用武器我国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上的使用规定,而是由国务院颁布的相关行政法规来代替。这种现象显然是对我国法律保留原则的一种违背,也违反了立法法的精神。
(二)关于开枪前警告程序的规定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明确指出当犯罪行为出现法定开枪情形并且对犯罪分子经警告无效后可以使用武器;如果警告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后果的也可以直接使用武器。综合各种规定来看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限制较多,使用前进行警告是原则性的内容,但是,这种原则性的规定也给人民警察在具体的警务执法活动中带来了一定的偏差。许多一线民警主观上认为警告是必须的,而且是鸣枪示警,因此造成了意外的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如在人员密集场所或易燃易爆品等危险场所鸣枪示警)或者致使公安民警在武装对峙中落于下风(鸣枪示警消耗子弹)。2014年“3. O1”昆明暴恐事件中,一名特警在鸣枪示警两次后开枪击毙暴徒4人,击伤1人,虽说结果很好但如果现场还有更多暴徒,那损失的两发子弹造成的后果就不堪设想。当时的情况就属于典型的来不及警告或者是在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后果的情形,属于可以直接使用武器的范畴。
(三)关于武器使用具体情形的规定
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和受制于当年立法技术的限制,有关警务用枪的具体法条函需更新和完善。一些发达国家对本国警务人员可以使用枪支的情形做出了如下归类:(1)警务人员出于自我防卫时可以使用枪支;(2)出于解救人质的需要可以使用枪支;(3)当出现了危害社会公共设施的情况时可以使用枪支;(4)当出现重大危险犯人逃跑或者是拒捕时可以使用枪支;(5)当为了保证刑法能够执行时可以使用枪支;(6)当移动的交通工具产生了社会威胁时可以使用枪支; (7)当动物对于公共设施或人员造成威胁时可以使用枪支;(8)对于没有生命的物体可以使用枪支。通过对比中外法律对警务人员开枪的规定可知我国对于警务人员可以使用枪支的情形仅仅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规定的十五种情形,规定范围过窄,而在现实中也存在警务人员使用枪支来处理紧急情形的其他事件,如警务人员射杀正在伤人的恶犬等。从法律的全面性和严肃性来讲我国在警务人员使用枪支的立法规定上应当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此外,我国法条也涉及到当出现在押犯人聚众骚乱、脱逃的,可以使用武器的规定。或许有观点认为不及时制止逃犯则有可能威胁到他人的生命和公共安全,但这种或然性的事件不足以支持警察在没有遭到严重生命威胁的前提下开枪剥夺他人的生命权,这也给民警自身带来巨大隐患。
(四)关于武器使用法律责任追究的规定
一般而言警务人员使用枪支都是十分紧急的情形,处于高度紧张状态时可能无法准确的对危险程度进行判断从而出现错误用枪的情况。警察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当前我国法律对于这一类问题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则往往会对民警追究相关的责任。此外,在警察开枪的事后调查中,往往是以分析整合后的客观情况去评价当时高压环境下的民警个人主观判断,由此得出来的开枪调查报告明显有失公允。
此外,法条关于民警违法用枪的处理规定比较完备,但对于应当配枪而未配备到位,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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