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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中甲方供料涉税问题的探究
公路建设项目中甲方供料涉税问题的探究
一、公路工程主要材料统一供料的模式
公路工程主要材料统一供应存在三个利益方--建设单位(即业主,以下简称甲方)、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供料商(以下简称丙方)。
目前,公路工程主要材料统一供料模式有两种:一是甲方指定供料商,简称“甲控”,即甲方通过招标选择供料商,然后指定几家供料商的品牌、规格材料,由乙方选择直接与其中一家鉴定供料合同和价款结算方式的供应模式。甲方控制乙方对供料商材料的品牌、规格的选择范围,只对材料的质量负责,不对材料数量和价格负责。这种方式并不涉及纳税问题。
二是甲方供料,简称“甲供”,即由甲方招标选择供料商材料品牌、规格,由甲方直接与供料商鉴定供货合同和价款结算方式的供应模式。甲方既对材料的质量负责,也对材料的数量和价格负责。这种方式涉及纳税是否合理的问题。甲供的涉税问题,近几年来,一直困扰着甲方和乙方,也牵涉到丙方,许多业内人士甚至怀疑甲方供料的合法性。
二、公路工程主要材料统一供应的法律法规依据
公路工程甲供材材,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既然《建筑法》中有“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规定,说明存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合同约定,且该法中无相关的禁止性规定,所以,甲供材现象是不违法建筑法规定的,是允许的。
2000 年5 月1 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第七条(二)规定:“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实行招标。
2005 年1 月18 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第二条规定:“我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这说明,公路工程主要材料统一供应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合法的。
既然“甲供”合乎法律法规,那么“甲供”涉及纳税是否合理的问题又是这样产生的呢?
三、“甲供”的涉税问题
“甲供”涉税是否合理的问题
(一)“甲供”存在虚增工程投资问题
1. 甲方两次招标,工程招标+ 材料招标﹥工程标的;
2. 工程承包商(乙方)计量支付报表和供料商(丙方)计量报表都含甲供料金额,重复计量(甲供材料费部分);
3. 甲方会计核算虚增成本(甲供材料费部分),需人为冲减甲供料部分。
以上都可以人为调整,但是,涉税多缴却不能调整。
(二)“甲供“的涉税问题
1.“甲供”, 两次招标,供料合同和施工合同都含统供材料金额,多缴“甲供”* 0.03%印花税(图1 甲供材料费* 0.03%);
2. 乙方人为计量结算时,实际未收到甲供料这部分工程款,全额开发票多缴营业税,“甲供”* 3.36%(图1甲供材料费* 3.36%);
3. 乙方认为虚增利润,认为冤缴双倍所得税。
4.“营改增”后,统供材料使乙方再增加11% 的税赋(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率为11%),不解决供料与发票的矛盾,统一供料难以进行。
例1 :某承包商, 核实征收所得税, 一路面计量工程款5000 万元,其中含业主供沥青1000 万元,结算得价款4000 万元。业主要求按5000 万元开发票,承包商认为多缴营业税、印花税1000*3.39%=33.9 万元,该企业盈利,甲供1000 万元无发票冲减成本,虚增利润1000 万元,多缴所得税1000*25%=250 万元。若企业盈利,一次计量就多缴税金283.9 万元。
若 “营改增”,1000 万元无发票,乙方无法抵扣材料进项税, 还需多缴11% 增值税(1000/1.11*11%)99.1 万元,共多缴税金353 万元。
例2 :某承包商, 核定征收所得税, 一路面计量工程款5000 万元,其中含业主供沥青1000 万元,结算得价款4000 万元。业主要求按5000 万元开发票,承包商认为多缴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1000*5.89%=58.9 万元。
四、“甲供”涉税问题解决办法
(一)工程计量组价不含统供材料价
1. 甲方在工程招标前组价时, 按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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