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法治建设的历史轨迹_0.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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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法治建设的历史轨迹_0

中国海洋法治建设的历史轨迹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海洋强国”重大方略,海洋法治建设也迎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必须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海的政策措施,实现从“法制”到“法治”的历史性跨越。   一、新中国成立以前的历史时期:海洋法治建设的发轫和孕育   新中国成立以前的漫长历史时期是海洋意识和海洋法制的萌芽和孕育时期。这一时期,统治阶级在开发和利用海洋的实践中,与社会实际相结合,提出了一系列治理海洋的观点和政策,设立相关涉海管理机构,虽然大多都与海禁政策相关,阻碍了各项涉海事务的发展,但它们仍为中国的海洋法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财富。   中国不仅是陆地大国,也是海洋大国。早在石器时代,已出现海洋文明曙光,首先表现在“兴渔盐之利”、“行舟揖之便”。在中国现存的史籍记载中,反应出了中华民族的祖先对海洋的认识,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日益深化。但中国社会一直延续着“重陆轻海”的思维模式和据守大陆的封闭观念,忽视了海洋对国家和民族的重要性,使海洋观念日趋淡薄。特别是历史走到了近代,海上崛起的列强逐波而来,用“坚船利炮”敲开了中国的大门,使中华民族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深渊。   纵观历史,中国的海洋事业也曾取得辉煌成绩。早在唐宋时期,我国就已掌握了世界上最先进的航海技术和造船技术。唐朝时已经在广州、泉州和明州等地设立了负责海外贸易的管理机构-市舶司,专门负责航海贸易的船舶和货物的管理。宋朝时中国的海上贸易已经很繁荣,海外交往更加频繁,当时海外贸易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凭借着先进的航海技术和造船技术以及雄厚的国家实力,宋朝的海上先驱者们已经牢牢掌握了环印度洋航运的控制权,并将海上贸易航线延伸到了遥远的非洲东海岸。至元朝时远洋贸易已相当发达,元朝不仅拥有当时世界上几个最大的贸易港口,而且拥有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海上舰队,繁荣的远洋贸易不仅给元朝带来了源源不断的财富,也带动了本土制造业、加工业、服务业和运输业等行业的兴盛,为明朝郑和七下西洋的壮举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但是,到明朝初年,朱元璋为了稳定国内动荡的局势,禁止民间一切航海活动和自由贸易,颁布禁海令:“禁滨海民不得私出海”和“片帆不许下海”团,使沿海、沿江地区繁荣的海外贸易逐渐衰落,之后趋于消失。自明永乐三年始,明朝政府出于政治目的,为了向海外炫耀其天朝上国的国威以及寻找珍奇异宝的需要,派郑和率领庞大的远洋船队七次远航,到达西太平洋和印度洋周边的30多个国家和地区,最远到达了非洲东部、红海及中亚的麦加,并积极发展与东南亚和东非各国的关系。还修订了朱元璋统治时期颁布的对商业和商人的歧视性律令,逐渐使中国进入了几千年海洋开发史上的鼎盛时期。在此期间,中国的航海能力在世界上首屈一指的,但欧洲在达迎马之后,有无数的达伽马,哥伦布之后,有无数的哥伦布。唯独在郑和之后,中国没有第二个郑和,这是因为封建王朝仅仅是“怀柔远人,万国来同,聊以自娱”。这种以贡赐贸易为主的海外交往方式,大大消耗了明王朝的财力国力,这就注定了它只是中国海洋开发、利用史上的昙花一现。明朝中后期,为了防止沿海遭受倭寇日趋严重的侵害,明朝统治者又全面实行了“海禁”政策,关闭了沿海地区所有对外贸易口岸,闭关锁国。   这种“海禁”政策一直持续到清朝政府统治时期,明清两代王朝的五百年间,皇权虽有更迭,但海禁政策却一脉相承,大清朝的海禁比前朝更加严苛,不惜代价。封建统治者们绝大多数都绝对信奉控制带来的安全感,对于可能威胁皇权的海外力量,隔离就是最简单有效的防范。为了加强海防,海上运输、海上贸易等活动受到了更加严格的限制,清政府曾先后两次颁布“禁海令”,三次颁布“迁海令”。另外还颁布了第一个海关法例《开海征税则例》以及专门针对外商的《防范夷商规定》。如此严酷的禁令,加之中国社会长期以农耕经济为主,自上而下形成了浓厚的大陆观念,极大地削弱了中国与海洋的天然联系,严重阻碍了海洋事业的发展,更阻碍了中国社会的进步。更为悲哀的是海禁政策并没有阻挡住列强来自海上的入侵,反而使国家经济停滞不前,最终导致曾经国力强盛足以俯视世界的中国在两次鸦片战争中惨败。   国民党统治时期,国家的海关、港口、铁路及内河航运等都掌握在帝国主义列强手中,外国的军舰、商船可以在我国领海、内河横冲直撞而无人能够阻止,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遭到列强的侵犯和无情践踏。在这种情况下,国民党政府还是通过设立海洋渔业管理部门和颁布相应的海洋法律法规来加强对海洋渔业的管理,如:1915年,设立渔业局,隶属于政府实业部;1916年改称渔牧司,隶属于农商部;1932年颁布了《海洋渔业管理条例》;1933年修订了《渔业法》。同时国民党政府也颁布了维护海洋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迫于当时的国内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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