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SG根本违约制度对我国《合同法》的启示_0.docVIP

CISG根本违约制度对我国《合同法》的启示_0.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CISG根本违约制度对我国《合同法》的启示_0

CISG根本违约制度对我国《合同法》的启示   一、《公约》中的根本违约制度评析   (一)《公约》根本违约制度现状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文简称《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此条规定是对根本违约进行定义性规定。从中可以得出公约从主观、客观人手分析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以第25条中的但书将此条内容划分为两部分:客观的违约事实和主观的无法预知。   在客观的违约事实方面,从《公约》的表述中此方面可以有两个层次的理解:其一,必须存在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至于其本来依据合同可期待得到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也即存在违约的事实;其二,如欲达到根本违约的情形,受损方仅仅依据合同可期待得到的利益受到影响是不够的,违约行为导致的结果应当是实际上剥夺了受损害方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主观上无法预知体现在第25条但书的内容,这部分内容同样可以从两个层次来理解:其一,若欲构成根本违约,违约一方必须预知到违约结果的发生;其二,这种预知必须符合一般人的“预知能力”,即一个通情达理、同等资格的人在相同的情况下也能预知到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我国《合同法》中根本违约制度不足   (一)概念上不够清晰,不存在根本违约明确的定义   在《合同法》第94条关于阐述合同法律关系当中,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五种情形中,第4项的规定实质上即承认了守约方在违约方根本违约时有权解除合同,这与公约根本违约制度的解除合同的救济方式相同。虽然这条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承认根本违约的情形,但这种打“擦边球”的方式难以体现我国对于根本违约制度的重视。在阐述某种救济方式时顺带提及根本违约的情形,且没有使用根本违约的法律用语,显得概念不清晰,法律排篇布局紊乱,难以突出根本违约制度的重要性。   (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缺乏统一判断标准   目前,学界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存在以下两种理解。其一,纯粹的依据合同中守约方主观意思,即依据守约方认为违约方的行为是否构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中守约方相对于违约方是受害者身份,笔者认为其对于违约行为具有一定的发言权。其二,除了考虑守约方的意见外,还要兼顾违约行为的客观损害程度,只有客观损害达到某种程度,才可认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于损害程度又具有两种理解:一种是认为损害程度在于损害行为的程度,即造成了多大数额或价值的破坏,可称为“破坏说”;另一种理解在于损害结果的程度,即不单纯考虑损害造成的破坏严重程度或金钱损失多少的情况,而结合损害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对整个合同的影响有多大,可称为“结果说”。在“结果说”的情况下,还要考虑是否存在可以补救的情形。综上所述,对于如何理解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至少存在二种理解,不同的理解会造成不同的判决结果,不利于实现同种类型案件的公平公正。   (三)根本违约构成要件单一,责任分配不合理   我国在判断根本违约时只采用了客观标准,对于当事人主观上是否需要有可预知违约结果的要求,《合同法》并没有将其列为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单独采用客观标准来判断根本违约的构成,在司法实践中颇受法官的青睐,所以不涉及主观心态的判断,以客观违约事实就能判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然而,这样单一的客观标准同样存在着严重的弊端,即对于违约方的苛责过于严重,如果在违约方无法预知违约结果的情形下仍然赋予守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势必造成两个不良后果:一是违约方承担的责任过重,对其不够公平;二是不符合国际上鼓励交易的原则,扩大了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机会,不利于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   三、《公约》根本违约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一)明确定义,区分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公约》第25条给出了对于根本违约的定义,然而在我国《合同法》中却没有像公约那样明确给出对于根本违约的规定,只是在《合同法》第94条及第148条“含沙射影”般地涉及根本违约的内容。根本违约的定义对于区分违约行为是否根本违约十分重要,而根本违约及非根本违约对于当事人的影响又是极其不同的。首先,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在救济方式选择上存在很大不同,如宣告合同无效及交付替代物是较为严格的救济方式,只适用于根本违约的情况,而如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则既可适用于根本违约的情形,也可适用于非根本违约的情形。其次,区分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对于合同的风险承担有影响。很简单,如果合同违约属于根本违约,则守约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双方的权利义务恢复到合同缔

文档评论(0)

专注于电脑软件的下载与安装,各种疑难问题的解决,office办公软件的咨询,文档格式转换,音视频下载等等,欢迎各位咨询!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