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CFR贸易合同的“滞期费”纠纷及其应对策略.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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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CFR贸易合同的“滞期费”纠纷及其应对策略

CIF/CFR贸易合同的“滞期费”纠纷及其应对策略   大宗货物国际贸易通常使用程租船运输方式。依航运惯例,这种运输方式下,货物在装卸港口的装卸责任及其费用不是由船方而是由承租人(租船人)承担。若承租人不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装卸作业,则须由船方向港口支付罚金。因此,承租人在港口装卸作业的时间直接涉及船方的利益。为此,船方与承租人将会在租约中订立装卸时间及延误装卸的赔偿条款,即若承租人未能在约定的装卸时间内完成装卸作业,则须向船方赔偿一笔损失费用,该费用称为“滞期费”。滞期费虽为租船业务中的问题,但并不意味着它只涉及租约。由于租船中的承租人通常就是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之一。买卖双方无论是哪一方负责租船都必须与船方签订租约。为维护其利益,船方在租约中详细规定保护其利益的滞期费条款或规定较高的滞期费率,这意味着买卖合同中的一方将会成为滞期费的最终承担者,这是一笔动辄上百万美元的巨额支出。若处理不当则会将国际贸易中的微利丧失殆尽。但租约下产生的滞期费并不一定完全由承租人承担,该费用可能由非承租人的另一方,即贸易合同的另一方承担,视国际惯例与贸易合同的约定而定。由于买卖双方一般先订立贸易合同,之后,其中一方负责租船并与船方签订租约,换言之,国际贸易合同要比租约更先一步涉及滞期费问题。但因贸易商对相关知识的缺乏及对滞期费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从而导致贸易合同中的滞期费条款模糊不清、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进而又在买卖双方之间引发进一步的纠纷。近年来的大量案例表明,中国贸易商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对中国贸易商而言,如何与船方签订租约的滞期费条款,又如何将其有机地与贸易合同衔接是其面临的极其现实的问题。本文从贸易商的角度,就CIF/CFR条件下的滞期费纠纷原因、不同种类装卸时间的利弊、贸易合同与租约滞期费的衔接及协调、补偿性滞期费与独立性滞期费的比较等问题,在分析国际惯例和实务操作的基础上,以中外法院判决为佐证,深入探讨买卖双方如何处理贸易合同及租约关于滞期费的争议,为贸易商防患于未然,采取合理的因应措施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文献综述   关于租约及贸易合同下的滞期费研究,国内外学者分别就滞期费的性质、船方如何凭借留置权条款在卸货港留置货物以实现滞期费,以及承租人减少滞期损失的对策等方面都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为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奠定了良好基础。比较有代表性的论著包括以下方面。杨大明(2011)在其著作《国际货物买卖》中,阐明了买卖合约中滞期费条文的法律地位及必要性,并为贸易商正确运用滞期费条款提出了合理建议。杨良宜(2006)在其著作《装卸时间与滞期费》中,引用英国判例,详细介绍了装卸时间的计算、滞期费索赔的时效、中止及留置权条款等内容,是目前中国学者探讨这一问题的代表性论著。姚新超(2012)探讨了CIF贸易条件下,买卖合同中滞期费条款的补偿性和独立性,并分析了各自对买卖双方的优劣所在。初北平、易旸(2011)结合英国法院判例,对装卸时间计算及“一旦滞期永远滞期”的解释原则予以探讨。邵士君(2010)分析了国际贸易合同与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之间的滞期费衔接的必要性及具体操作建议。辛玉霞(2008)从货物留置权条款的普通法起源出发,探寻了该制度的原意和内容,并在现有制度基础上对货物留置权问题及其发展趋势提出了相关见解。吴志红(2006)从承租人实务操作的立场上,分四个阶段即订约前的准备、合同条款的谈判、履约过程的操作及滞期费的计算探讨了承租人减少滞期损失的对策,从而帮助承租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王秀娟(2007)辨析了滞期费与延滞损失在内涵概念、法律性质、产生原因等角度的区别,指出滞期费不能与延滞损失混淆。张儒锋(2007)重点分析了国内散货航次租船中的滞期费问题,论述了在合同订立及在日常船舶调度的实践中,计算与索赔滞期费补偿应包含的滞期费率、滞期费计算、装卸时间的合理计算及实际操作。杨玉莲(2004)论述了买卖合同滞期费与租船合同滞期费相衔接的必要性,并强调应就卸货时间、卸货时间起算和中断及终止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指出还应结合卸货港的情况和习惯准确计算滞期的方法。   二、CIF/CFR贸易合同滞期费纠纷的起因   CIF、CFR及FOB是国际贸易中使用频率极高的贸易术语,在大宗货物贸易租船运输中尤其突出。FOB条件下,由买方租船并与船方签订租约,运费及装卸费用由买方承担。而装货港的装货作业通常由卖方操作,若卖方未能在约定的装货时间完成作业,则可能产生滞期费争议。但卖方在装货港面临着交货时间和信用证有效期的双重限制,因此卖方通常会尽可能保证按时装货并起航,因而产生滞期费纠纷的可能性相当较低。至于卸货港的滞期费则完全由买方与船方交涉,与卖方无关。CIF/CFR条件下涉及两个独立的合同,即贸易合同与租船合同,以及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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