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能力与原因自由行为.doc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责任能力与原因自由行为

責任能力與原因自由行為 蔡蕙芳 ?中興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壹、責任能力 刑法上責任論所探討的問題是,在什麼樣的條件下,行為人才應該為她或他所實行的故意或過失不法行為承擔刑罰。對此問題,首先必須考慮的是,行為人決定從事不法行為的意思決定過程是否是可受譴責或責難。如果行為人具有認識法律規範、辨識行為合法與否的能力,並能依此認識來控制支配自己行為,卻仍決定從事不法行為,行為人的意思決定過程就具有「可非難性」,而應令之承擔刑罰。關於前述之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概念,刑法理論上向來是以「責任能力」來說明。以「責任能力」作為課以刑事處罰條件的考量點在於,刑法的目的在使肆無忌憚違反刑法的人,得到應有的懲罰。行為人必須有能力辨識自己行為是否合法,以及遵守規範的能力。如果不具備認識行為合法與否的能力,或者,雖然知道自己所做的事是不合法,但不能控制自己不去從事不法行為時,當然就不需要承擔刑罰。 一、新法修正前有關責任能力的規定 本次刑法修正前與責任能力有關的規定是刑法第十八與第十九條。依據學說與實務上通說,如果行為人不足刑法第十八條所規定的十四歲法定年齡,或者,行為人於行為時是處在修正前刑法第十九條所規定之心神喪失的狀態,可被認為是「無責任能力」之人。又,如果行為人的年齡介在刑法第十八條所規定的十四歲到十八歲法定年齡之間,或八十歲以上,或者,行為人於行為時處在修正前刑法第十九條所規定的精神耗弱狀態,則屬於「限制責任能力」之人。無責任能力之人,無需承擔刑事責任,其行為不成立犯罪,不罰。限制責任能力之人承擔減輕的刑事責任,其行為雖成立犯罪,但具有較輕罪責,得減輕刑罰。茲於下說明法定責任年齡與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等概念。 (一)責任年齡 認定行為人是否具備認識行為合法與否的能力與依此認識而行為的能力,普遍被接受的方式是以年齡來判斷。因此,刑法第十八條明文規定法定年齡的界線。雖然刑法第十八條同時規範了未成年人與老年人,但主要的立法焦點仍在未成年人身上。行為人未達法定年齡,代表尚未受過完整教育與經歷社會化過程,不具備瞭解法律規範的能力,當然也無法依據法律規範來處事。正由於年齡不足會影響行為人對自己所從事行為是非判斷能力與遵守法律規定的能力,對未達法定年齡者的行為進行譴責或讚揚並無意義。此外,從預防觀點而言,由於年齡不足的行為人不瞭解行為意義,即使對之進行處罰,也無法影響他們未來的行為。另一方面,此類行為人也因心智尚未發展完全,還有改變的可能性,適合用教化的方法來調整行為。基於前述的幾點考量,行為人即使故意或過失而違反刑法規定,仍然不以刑罰來處罰。這次刑法仍維持刑法第十八條有關法定責任年齡的規定,並沒有從事任何修改。但值得注意的是,有學者認為應該修改責任年齡與老年人減輕其刑的規定。 (二)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 除了年齡與責任能力的判斷有關,有關成年行為人責任能力的判斷是以行為人在「行為時」的精神狀態為主要依據。行為人於行為時之精神異常狀態達何種程度,始屬於修正前刑法第十九條所規定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刑法未加以明定,而有待實務解釋。實務向來的見解是採用二十六年渝上字第二三七號判例所提出之以下見解:「刑法上之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應依行為時精神障礙程度之強弱而定,如行為時之精神,對於外界事務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而無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者,為心神喪失,如此項能力並非完全喪失,僅較普通人之平均程度顯然減退者,則為精神耗弱。」 由於前引實務見解將心神喪失、精神耗弱理解為與「外界事務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有關能力的喪失或減退,實務顯然認為責任能力概念包含行為能力與認識能力。這種以廣義方式來定義責任能力的見解可能是來自傳統犯罪理論。最初犯罪理論認為,與行為人認知有關的故意是責任要件,在犯罪有責性階段才討論。但依據目前犯罪理論,在構成要件該當性判斷階段之前即要檢驗行為人的行為能力,藉以確定行為人是否實施了一個刑法意義上的行為。此外,在構成要件該當性階段之主觀不法構成要件還要檢驗行為人是否具有可資認定故意之認識能力。 再進一步觀察,刑法上的行為是指,個人將內在的意志或目的以身體動作表現於外,以及面對各種社會環境時,基於自由意志所為之調適與反應,而表現出反社會人格。舉例而言,行為人若具有神經方面疾病,例如,癲癇症者之無意識痙攣引起槍枝走火致人死傷,此槍枝走火並不是行為。至於刑法上的故意則是指,行為人基於自己對周遭情況之認識與事件未來發展之預見,主動地決定使某個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發生的「犯意」。因此,行為人必須有認識能力,才能被認定具有故意。由此可知,行為能力與認識能力等,在進入有責性討論前均已討論過。實務向來遵循二十六年渝上字第二三七號判例關於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之定義,似乎沒有注意到本文所強調的前述區別。舉例而言,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五一號刑事判決曾表示:「綜合前揭諸

文档评论(0)

qianqiana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5132241303000003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