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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玉林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4号)、《中共玉林市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玉发〔2015〕15号)、《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农村金融改革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玉政办函〔2016〕43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广西银监局 广西保监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政银保合作服务脱贫攻坚 进一步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覆盖面的通知》(桂金办发〔2016〕14号)等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增信作用,进一步加大金融扶贫工作力度,助力我市打赢脱贫攻坚战,推动实现经济稳增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我市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以政府产业政策为导向,以政府投入的担保基金作担保,以银行贷款投入为基础,以政府财政设立的风险补偿资金作后盾,以保证保险为保障的“政银保”合作的贷款体系,打开小微企业融资政策壁垒,重点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障力度,缓解小额贷款中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进一步提升金融扶贫工作力度,使小型、微型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可在无需提供抵押和反担保的条件下,以合理的融资成本获得小额贷款。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因地制宜,立足创新,把握规律,破解小额贷款抵押担保难题,提升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推动银行和保险机构互补合作,促进创业创新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稳妥地开展小贷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切实发挥金融业在“保增长、惠民生、促和谐”上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一项创新金融业务,由政府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2.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的要求,强化风险控制措施,做到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 3.统筹指导,逐级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涉及银政保企四方,考虑到金融机构的垂直化管理、财政的独立性以及小微企业的属地化经营等方面因素,市层面负责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统筹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玉东新区管委负责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具体推进和落实。 三、主要内容 (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适用范围、条件要求及合作方式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支持对象为注册地在我市的小型、微型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只能用于生产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 借款的小型、微型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具有1年以上的经营记录,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须承担无限担保责任,企业和农户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参与试点的银行与保险机构根据本方案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借款人为获得贷款,须与银行、保险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保险机构对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具有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审批的最终决定权。银行与保险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要切实提高效率、优化流程,最大限度地减少客户的时间成本。   (二)合理控制借款人融资成本与期限。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保险费两部分组成。试点期间,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年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3%。经办机构对资信状况良好、贷款风险程度较低的借款人应当实行优惠利率(费率)。小额贷款采取分期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方式,贷款期限一般在1年内。 (三)建立银行与保险机构风险共担机制。试点期间,贷款银行与保险机构对贷款本金损失按3︰7的比例分摊。 三、风险管控和监管措施 (一)控制单户小额贷款额度。试点期间,对不同对象的小额贷款借款人规定不同的单户贷款上限:小型企业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微型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超过50万元。 (二)银保联合风险管控机制。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对每笔贷款实行银保共同实地资信调查。银保双方在贷款人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个环节中,实行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实现联合风险管控。 (三)保险公司独立审核机制。由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大部分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有独立调查、审核、审批及否决的权利;对发生逾期但未构成保险事故的贷款,保险公司有提前介入催收的权利。 (四)欠款追偿机制。贷款损失风险发生后,保险公司在按约定比例向银行赔付的同时,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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