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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号:2013版
版本号:2013版
重要说明:本指南旨在方便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证照批文。本指南载述获取该证照批文的一般规定,凡有意申请者均应阅读。虽然我们竭尽所能,确保本指南载有详尽和必威体育精装版的资料,但仍会不时予以修订。如有任何疑问或要获得更详细信息,请与我单位联系或登录http:// /xzfw/网站查询。如有意见建议或投诉举报,请拨打: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电话0718-6286345、监察局驻中心监察室电话0718-6298461。
注意事项: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不得也不需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利益。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办理指南(适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事项编号:
事项性质:非行政许可
适用的申请主体:适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受理地点:恩施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凤县办事处(翔凤镇油码头路2号)
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2:30~5:10
咨询电话: 0718-6291120
法定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法定实施主体名称:恩施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实际实施主体名称:来凤县办事处
责任股室:住房公积金提取窗口
是否收费:不收费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据:(详细条款内容请详阅附录A)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获取证照批文的条件:
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获得本部门审批的必要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获取证照批文的程序及相关工作:
步骤 申请人和部门要做的事情 回应时间 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住房公积金办事处窗口:
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填报《恩施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
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1: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于以受理;
2: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于受理。 审查 申请人应:
1: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办事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审批部门应:
1:住房公积金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 决定或提交上级部门决定 1:根据窗口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
2:通知申请人。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附录A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依据
设定审批的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住房积金管理条公例:国务院令(350号)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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