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经济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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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经济法 一、总体情况分析 这次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部分的新变化表述如下: 从法律法规汇编来看变动不大,增删的法律在司考中都不占有重要位置。修订过的《保险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虽然是司考的重点,但本次修订并未“伤筋动骨”,核心考点并未涉及到,考生大可放心。 二、大纲的变动 “经济法”部分概述:本部分新大纲修订之处极少,重点在于“海关法”和“自然资源法”被全部删除。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该法删去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规定在该法第2条,即本法调整“经营者V.S.经营者”的关系。该知识点一向是本法的重点,曾多次考核过。考生主要应理解经营者之间必须有“竞争关系”的存在才有可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该知识点被删有令有意外,笔者以为考生仍应把握这一要点,不可轻易丢弃。 (二)《商业银行法》 该法删去“商业银行的概念”和“商业银行接管的法律后果”。删去前者是在意料之内,因为其本身并不适宜作为考点出现。至于后者应是出于精减的教材的需要,因为商业银行的接管向来很少考到,重点地一向在其“条件”和“目的”上。 该法变更了“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旧大纲是从承担责任的主体角度进行的归纳,而新大纲则是从违法行为的种类这个角度进行了重新归纳。这种修改实质是将重点放在了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上,但应指出,该知识点从未在考试中出现过,并非重点,考生只须了解即可。 (三)《证券法》 删去“证券法的概念”。这是意料之中的,因为本知识点并不是考点。 (四)《税收征收管理法》 本法的新大纲将原来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概述”具体化为“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宗旨和适用范围”。这种修改并非实质的增删变动,而只是技术上的处理,便于考生明了复习方向。 (五)《审计法》 删去“审计法的概念”。又是删去了一个并非考点的知识点,对考生复习无实质影响。 (六)《劳动法》 删去“劳动合同的变更”。这也是一个并非考点的知识点,劳动合同在考试中的重点是其解除与违约责任。 (七)《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删去原大纲“第一节‘绪论’”。该知识点是从法学学习的基本方法出发,对本部门法的基本概念与情况作一简要介绍,对于考试而言自然无太大意义,删除并不可惜。 增加“房地产交易的一般规则”。这是出于对应《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的需要而增加的。考生只要掌握其中体现的“房地同一”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即可。 变更原大纲集体土地使用权中的“农用地使用权”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为适应《农村土地承包法》划八大纲范围而作出的调整。一般而言,新法律法规划八大纲的第一年极有可能成为考核的重点,分值会较多,考生应对此特点留意。 (八)《环境保护法》 增加“环境和环境问题”。这一知识点是当前理论研究和实务中的热点问题,教材对此也作了专门论述。但一般而言,无法在现行法中找到法条依托的知识点被考核的可能性极低。所以对这个新增的知识点考生只要了解即可。 增加环境法律责任中的“环境刑事责任”。这一知识点体现在《环保法》的第43条。这是往年考核过的重要知识点,本次增列是合情合理的。 三、法规的增减 (一)增加:《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于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同日主席令73号公布长期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立法的基础?《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其它各章节都是围绕巩固和完善这个基本经营制度为中心展开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立法的根本?为了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法》一是明确了农民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性。法律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二是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内容。法律明确规定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等。土地承包经营权随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而产生,但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赋予农民的,期限、内容、效力、变更都是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的。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立法的重点?为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特别是针对我国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如不尊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不顾农民意愿和市场条件,强迫改变种植结构、强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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