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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最低税负制及我国当前税改方向」PPT
參、我國當前稅改方向:擴大稅基、降低 稅負、簡化稅制稅政 一、綜合所得稅: (一)取消軍教薪資所得免稅 (二)綜所稅採屬人兼屬地主義 (三)調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由27萬元調減為20萬元 (四)取消非現金捐贈扣除額(不論捐給政府、公益團體) (五)提高薪資、殘障特別扣除額 (六)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由每戶2萬5千元改為每名子女2萬5千元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全面於98年底落日,可釋出1,200億元稅收,以大幅降低營所稅稅率 (二)取消保留盈餘加徵10% 三、進行消費稅制改革: 積極推動能源稅條例立法工作,針對油氣類貨物及煤炭、天然氣課徵能源稅,以取代現行油氣類貨物稅及汽車燃料使用費。故取消貨物稅、娛樂稅及印花稅,調高營業稅率1至2個百分點。 四、遺產贈與稅: (一)降低稅率(50%->40%,3年後->20%)、調整稅率結構(10級-> 5級)、整合免稅額度、降低稅負 (二)改進繳納制度,規範實物抵繳 (三)法條修正:贈與人死亡時尚未核課贈與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繼承人負擔遺產稅外,不須再負擔贈與人生前贈與他人時之贈與稅。 (四)修正罰則規定,使處罰合理化。未依限申報或短漏報由罰鍰1至2倍,修正為2倍以下,使其較有彈性。 (五)實施遺贈稅兩稅合一,建立終身財富移轉制,將遺產與贈與稅免稅額合併,民眾可生前提前使用遺產稅免稅額 報告完畢 謝謝聆聽! * * 簡介最低稅負制及我國當前稅改方向 我國長期以來,傾向採行租稅減免方式,達成特定經濟、社會政策目的。 實施結果,減免範圍逐漸擴增,減免利益並集中少數產業或個人,使租稅公平受到質疑,影響一般民眾之納稅意願及產生對政府施政之負面觀感。 目前欲全面取消不合時宜之減免規定,有其困難與障礙,若能將減免稅之不利影響予以降低,較易獲致社會共識。 參採國際間解決減免利益過度集中之做法,採行最低稅負制,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所得稅之營利事業或個人,至少負擔一定比例之所得稅,可適度彰顯租稅公平。 壹、最低稅負制背景說明 貳、最低稅負制方案 一、採行另立專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我國所得稅法相關租稅減免規定,散見於30餘種法規,不易逐一修定。 基於「後法優於前法」及「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律原則,另立專法效力可涵蓋所得稅法及各部會主管法規之租稅減免。 二、實施目的 維護租稅公平。 確保國家稅收。 建立營利事業及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家財政之基本貢獻。 三、課徵對象 -包括營利事業及個人 兩稅合一制度下,最低稅負制度落實於個人階段,方可完全彰顯公平。 另考量高所得個人租稅規劃情形甚為嚴重,透過個人階段實施最低稅負制,可適度達到所得重分配效果。 外國人股東、財團法人股東等,無兩稅合一之適用,由於我國外人投資比例甚高,以致營利事業因適用5年免稅或投資抵減之減免,所造成永久性稅收損失極為可觀,透過營利事業階段至少繳納基本稅負,對國家財政具正面意義。 四、排除對象 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未適用投資抵減且無特定免稅所得或扣除項目者。 一般所得稅額已較最低稅負為高者。 另排除下列對象: 非境內居住之個人。 所得淨額加計免稅所得及扣除額後之合計數未達600萬元之個人(起徵額度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 各級政府公有事業(如港務局、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儲運服務中心)。 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 辦理清算申報或破產宣告之營利事業。 加計免稅所得後之所得頟未達200萬元之營利事業。 個人 營利事業 五、稅基-營利事業部分 根據最低稅負制之基本精神及各項減免規定適用情形,基於各產業整體適用之考量,訂定稅基為課稅所得額加計下列各項之合計數: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免稅所得。 證券交易、期貨交易所得。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免稅所得。 ; 稅 基(第7條)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1.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5 年免稅所得。(第9條) 2.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之5 年免稅所得。(第9-2條) 3.5年免稅之受讓。(第10條) 4.合併租稅優惠之繼受。(第 15條) 5.營運總部之免稅所得。(第 70-1條) 6.重要投資事業及重要科技 事業之5年免稅所得。(修 正前第8-1條)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參與交通建設受獎勵民間機 構之5年免稅所得。(第28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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