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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法》的不足与完善.doc
我国《食品安全法》的不足与完善 [提要]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食品安全问题案件屡屡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舆论更将政府推到了风口浪尖上。本文在分析我国食品安全法存在不足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完善;优化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5月20日 一、食品安全概述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人们对食品安全的理解与认识,是一个既漫长又艰辛的事件过程,它是随着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的不断增强而不断的深化。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提高以及贸易的发展,人们生产出来的食物除了供自己食用外,也开始了食物的贸易。然而,这一时期人们对食物的关注更多的是在食品的数量,而不是食品的质量,他们更担心的是交易中食品数量的缺斤短两。但是,随着食品贸易的不断发展,人们开始发现,通过在食物中掺假掺杂降低成本能牟取更多的利益。食品经营者或销售者为了利益,开始出现了很多层出不穷的办法牟利,例如销售变质过期食物。在过去科学技术不发达的时候,过期变质食物往往难以发现。但是,这样的过期变质食物危害到了人民的身体健康,也威胁到了统治者的统治地位。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食品安全问题也逐步被人们所认识和注意。在1945年,联合国粮农组织(简称FAO)在美国华盛顿成立,其成立的主要目标是让世界摆脱饥饿,实现粮食供需安全。1974年11月,该组织便在世界粮食大会上通过了《世界粮食安全国际约定》,并且在大会上第一次提出了“食品安全”的概念。其关于食品安全的定义为:“保证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能得到为了生存和健康所需要的足够的粮食。” (二)保证食品安全的意义。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身体的生长发育和组织更新所需要的原料、人体的各种生理活动和保持体温恒定所需要的能量都是由食物供给的。食品安全是一项涉及范围广的“民心工程”,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障食品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生产的流通到消费,各个环节都要抓好;从政府到企业到消费者,人人都要重视,人人都要参与。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存在的不足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是由《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多部法律为主导,《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有关食品安全的专门规章为主体,以及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和国务院各部委出台的规章、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等组成的。尽管现有的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虽然数量较多,但大多数都是不同部门在不同时期制定和颁布的部门立法、分段立法、分散立法,单个法律法规调整范围较为狭窄。部门间在制定法律之初大都没有经过充分的协调与沟通,这样难免会出现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平行法之间互相交叉、重复、衔接不紧,甚至是相互矛盾、严重冲突的情况。而《食品安全法》实施时间较短,其统领协调作用又尚未充分显现出来。所以,导致了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总体上缺乏协调性。此外,由于我国《食品安全法》颁行的时间并不算不长,加之由于我国地域及风俗习惯的多样化,这使得各地的立法难度大大提升,目前配套法律规章滞后的问题仍然突出,在《食品安全法》中大量存在着诸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等规定,使得许多具体问题得不到充分的解决。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不到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实行的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分段监管体制。农业、畜牧业、渔业、环保、卫生、工商、质检、贸易、检疫、食药监管等不同部门负责食品生产链条的不同阶段。虽说这样的安排存在着体制上的稳定性和分工的明确性、合理性,但是在实际监管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各部门应负有的责任。就是因为这样的规定不明确,导致了各个部门之间具体职责的界定不清、交叉、重复,各个部门之间的权利分散也导致了各自为政,遇到实际问题时相互推脱、互相扯皮,最终使得多个部门却不能保证一个食品安全的尴尬局面。 我国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虽然比过去的《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大大增加了,处罚金额起点提高了不少,甚至还规定了“假一罚十”的惩罚性赔偿措施。但是,惩罚基数仍旧很低,而且处罚金额以货值金额为准并不是以消费者实际损害为准,不具有科学性。在利润远远高于违法成本的情况下,由于处罚不能彻底剥夺违法者再次违法的条件和能力,违法者往往宁愿以身试法,导致新制定的法律在惩罚上达不到发挥应有威慑力的作用。这是需要再改进的地方。一方面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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