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问题与检察职能作用发挥.docVIP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问题与检察职能作用发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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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问题与检察职能作用发挥.doc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问题与检察职能作用发挥   摘 要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是推动城市化进程的重要载体,不仅影响社会稳定,制约经济发展,也影响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实现。近年来,为进一步推动城市化建设进程和加快经济发展步伐,各地城市建设配套纷纷上档升级,旧城改造力度增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在推动城市建设加速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纠纷甚至冲突。本文结合城市房屋拆迁对城市化的进程的影响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从分析城市房屋拆迁中引发涉法问题的利益冲突入手,提出检察机关介入城市房屋拆迁的必要性,并对检察机关在城市房屋拆迁问题中的能动性选择及路径作出阐述。   关键词 城市房屋 拆迁 检察职能   作者简介:孟莲,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研究方向:刑法;周群,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检委办副主任,研究方向:法理学;李晓波,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科长,研究方向:民诉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215-02   一、城市房屋拆迁引发涉法问题的利益冲突   城市房屋拆迁引发涉法问题的利益冲突,是由“拆”字造成的两个对立方面,即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之间利益冲突引发的。除此之外被拆迁方内部之间、以及拆迁方内部之间同样存在利益冲突。从法律层面上来讲是由房屋所有权(被拆迁方内部利益冲突根源)、政府的土地所有权和开发商的开发权(拆迁方内部利益冲突根源)三者引发的矛盾冲突。   对于被拆迁方内部的利益冲突问题,就是涉及房屋所有权的问题,一般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调整,都能得到妥善解决,不会引起当事人的过激行为或产生较大的社会反响。近年来,比较引人注意的是拆迁方和被拆迁方的利益冲突,安徽阜南强拆事件、山西大同强拆事件、江西宜黄强拆事件、湖南株洲强拆事件等等,都是这一类矛盾激化的结果。较之农村,城市房屋更容易面临强拆,因为城市房屋区别于农村房屋的一个特点就是楼宇整体涉及到多个权利人,如果其中多数权利人与拆迁方达成一致,拆迁方就有可能据此“强暴”少数人的权益而申请政府实施强拆。因为以往的拆迁条例产生两个法律关系既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人之间因拆迁许可、拆迁裁决而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又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导致拆迁方和被拆迁方矛盾点的结节为:一是要不要拆的问题;二是拆了如何补偿,补偿标准的问题;三是补偿标准如何评估的问题;四是搬偿顺序问题;五是强拆问题等等盘根错节。只要这几点处理好了其实矛盾也就迎刃而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征收补偿条例》)在处理被拆迁方和拆迁方矛盾点上基本上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于解决这一矛盾给出了法律上的依据。如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从而提高了征收补偿方案的公众参与程度。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先补偿后搬迁,第二十八条废除了行政强制拆迁,改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二条规定暴力迫使搬迁可追究刑事责任等等,一系列规定都有利的化解了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之间的矛盾。但是现实的操作中,一是存在技术层面的问题。政府与背后的开发商有一定的利益关系,在执行上能不能完全解决好被征收人的补偿问题?被征收人没有复议权,又起诉不了怎么办?二是存在监督问题。谁来监督政府的征收行为?法院过去只是审理有关房屋拆迁纠纷,现在则又面对执行的问题,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面对政府压力,法院在审理与执行过程中能否体现公共利益和公平?三是非公共利益拆迁迟延问题。城市房屋区别于农村房屋的一个特点就是楼宇整体涉及到多个权利人,政府全部退出非公共利益领域,由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就可能导致多个权利人中因一人不同意而长期达不成一致,造成商业开发滞后,一方面会进而影响其他人的住房需求,另一方面商业开发会不会裹挟政府,进而转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   二、检察机关介入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必要性分析   检察机关介入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基于以下几点:一是检察机关职责所在。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行政执法和行为进行监督(从另一角度来说,拆迁方为政府,其工作人员均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履职行为属于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有权对法院的审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二是维稳形势需要。检察机关的监督也是社会稳定的需要,现阶段,拆迁工作所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已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检察机关作为履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机关,从源头上遏制因拆迁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也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进一步优化检察权配置的需要。我国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自开展以来,将监督范围自我局限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范围内,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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