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人员心理分析和防控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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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人员心理分析和防控对策   摘 要 本文的在押人员是指监管于看守所的未决犯罪嫌疑人。此类人员中的绝大部分不仅失去了人身自由,处于24小时不间断的严格监管状态,而且即将面临刑法的处罚,许多人可能会因此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加之人满为患的监禁环境,极易突破在押人员心理承受能力的极限,使其在监管场所出现极端行为。   关键词 在押人员 心理分析 看守所   作者简介:王乐,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291-02   开展对在押人员极端行为的心理分析和防控对策研究,有助于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看守所的监管能力,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所谓极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监管秩序的各种危险行为的总称。一般来说,下列行为属于极端行为:1.脱逃、暴动、组织越狱;2.行凶(杀人、伤害);3.自杀;4.自伤自残;5.绝食。据龙岗区看守所不完全统计,自1995年建所至今,发生自伤、自残、绝食、自杀等极端行为96起,严重危害了监管秩序,威胁了在押人员的健康与安全,阻挠了刑事活动的顺利进行。   一、极端行为之心理特性   在押人员极端行为是受抗拒监管、畏惧惩罚、悲观绝望、心存侥幸等多种心理因素所支配的。这一心理活动的实质是:在押人员心理负担的沉积,超出了其承受能力,致使其心理结构在监管状态下发生恶性变化。各类极端行为既有不服监管、渴望自由的心理共性,又有各自的心理特性。   (一)自杀行为的心理特性   自杀是在押人员自我剥夺生命的行为。它以极端的方式表示了自杀者对生存价值、生命延续的否定,属于最为极端的行为。自杀是在押人员的基本欲望破灭或遭遇不能承受的刺激后,内心产生的紧张、恐惧、愤怒、绝望等强烈情绪不能消除时,把消除强烈情绪的对象转移到自身,以毁灭求解脱的行为。自杀是一个充满心理矛盾的过程,在剧烈的内心争斗中,最终死战胜了生的欲望。   自杀者的动机一般有以下几种:1.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充满内疚,以死谢罪;2.无颜面对亲朋好友,羞愧而死;3.不敢面对法律的严惩,以死逃避惩罚;4.无法忍受病痛的折磨,以死解脱;5.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对待,以死抗争。   自杀的方式,最常见的是自缢、撞墙两种,偶尔也会借助利器自杀。如:龙岗区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田某,因涉嫌绑架、抢劫被刑事拘留,入所检查时,发现其身患艾滋病,且病情严重。入所后,田某既要忍受病痛的折磨,又要面临法律的惩罚,于是产生轻生的念头,2006年2月23日19时,以头撞墙,企图自杀,幸被及时发现,未酿成严重后果。   (二)自伤、自残行为的心理特性   自伤与自残都是行为人的自我伤害,只是两者的损伤程度不同。自伤是指在押人员的自我伤害的行为;自残是指在押人员的自伤行为造成了自身的残废。通常来说,自残是在押人员的某些欲望一时难以得到满足,激起内心的愤恨、不满情绪,并将该情绪发泄到自身,以期通过损伤自我的方式,寻求暂时解脱某种内心痛苦的途径。有时,自伤与自残行为,也是行为人凸显某种心理需求的手段。   自伤、自残者的动机主要有:1.希望得到法律的从宽处理。如:从轻判决、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等;2.无法承受严格的监管环境,希望通过自伤、自残行为,暂时摆脱监管,获得管教与医生的同情与关爱;3.希望能够外出就诊,寻找脱逃的机会;4.通过自伤、自残,暂时摆脱犯罪行为造成的心理压力;5.发泄对人生、法律、监管的不满。   看守所内的自伤、自残方式,最常见的是吞食杂物、撞墙、摔伤、锐器刺击。如:在押人员周某因涉嫌绑架被刑事拘留。他误认为自残身体便可保外就医,于2006年8月31日11时,用饭匙戳伤自己的右眼,导致眼球晶体破裂,后送医院做眼角膜清创缝合手术,才使其视力逐步恢复。   (三)绝食行为的心理特性   绝食是在押人员自我拒绝饮食的行为。典型的绝食者是以断然的态度拒绝饮食,通过断绝外部能量的补充,逐渐耗尽自身能量,达到生命的衰竭。也有相当一部分绝食者,并不是以绝食达到消灭自我生命为目的,而是以绝食的形式,满足其内心的某种需求。   绝食者的动机一般是:1.通过绝食毁灭自我,其心理特征与自杀者相似,只是行为方式没有自杀激烈;2.法轮功等邪教分子向组织或头目表示忠心;3.希望得到从轻判决、取保候审、监外执行的机会;4.表示自己的无罪,身受冤屈;5.希望通过绝食改善生活等监管状况;6.表达对监管条件、管教民警的不满;7.渴望得到管教民警的关注与爱护。如:在押人员刘某,女,大学本科,供职于深圳一家报社,因组织法轮功分子破坏法律秩序被刑事拘留。刘某为表达对邪教的衷心,多次采取绝食手段对抗监管,后经多方努力,才使其恢复进食。   (四)行凶行为的心理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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