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网格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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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网格员工作手册讨论稿年试行市综合监管分类执法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一六年一月说明根据芜湖市关于推进综合监管分类执法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精神为方便网格员进行日常监管巡查工作规范操作编制该手册网格员网格员指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和专职聘用网格员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带领指导督促专职聘用网格员共同对监管范围的市场主体进行日常巡查监管指工商质监食药监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指市场主体涉及卫生安监文化环保住建商务消防等七个领域的部分明显违法违规行为监管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仍由原相关部门执法不改变现有行政监管行

市场监管网格员 工作手册 (讨论稿) (2016年试行) 市综合监管分类执法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六年一月 说 明 根据《芜湖市关于推进综合监管分类执法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精神,为方便网格员进行日常监管巡查工作,规范操作,编制该手册。 1.网格员。网格员指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和专职聘用网格员。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带领、指导、督促专职聘用网格员,共同对“3+7”监管范围的市场主体进行日常巡查。 2.“3+7”监管。“3”指工商、质监、食药监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7”指市场主体涉及卫生、安监、文化、环保、住建、商务、消防等七个领域的部分明显违法违规行为。“7”监管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仍由原相关部门执法,不改变现有行政监管、行政执法主体职能和责任,网格员应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和执法工作。 3.网格员对照综合监管事项清单和综合监管对象一览表,并参照工商登记前置、后置事项目录,按照综合监管巡查工作制度的规定开展巡查工作。监管手册中尚未列明的监管对象,属于监管范围的,网格员可参照手册中相应措施进行监管。 4.网格员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管对象不进行日常巡查,但要协助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内 容 一、综合监管巡查工作制度 二、市场监督管理所监管执法事权 三、综合监管事项清单 四、综合监管对象一览表 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管对象目录 附录1:国务院决定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附录2: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附录3: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 一、芜湖市综合监管巡查工作制度 为强化市场综合监管工作,规范巡查工作机制,明确岗位职责,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综合监管巡查是指网格员对纳入监管范围的市场主体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巡查不替代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抽验、稽查办案等有特定目的的检查。 市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直接监管的事项,网格员日常巡查时可不再巡查。 第二条 网格划分 以社会管理网格作为市场监管网格,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和聘用专职网格员配置到网格内。建立相互衔接、责任到人、覆盖所有市场主体的市场监管网络。 第三条 网格小组 结合监管对象、管辖区域等因素,将若干个市场监管网格划分成一个网格小组。每个网格小组原则上由两名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和一名专职聘用网格员组成,组长、副组长由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担任。网格小组应每个工作日对市场主体进行巡查,并负责对工商、质监、食药监领域市场主体的监管执法等工作。 第四条 巡查工作方式 (一)全面普查 网格小组必须在2016年上半年,完成对本区域范围内所有市场主体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对每个市场主体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建立巡查工作档案,形成电子化数据资料,并及时补充和更新。 (二)定期检查 1.对食品(农产品)经营市场、食品生产场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烟花爆竹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场所、加油站加气站等检查,每旬不得少于一次巡查。 2.对集贸市场、商品交易市场(除食品、农产品交易市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医疗机构、零售药房、餐饮场所、商场超市、烟酒食品经营场所、洗浴场所、再生资源回收场所、旅馆业、眼镜销售、配镜经营单位、化妆品销售场所等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巡查。 3.对候车(机、船)室、公共文化场馆、工矿企业、公园社区楼宇等场所(不含住宅小区)及其他行业等检查,每季不得少于一次巡查。 (三)重点检查 1.根据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对证照、证件、特种设备使用期限等即将到期的市场主体,要提前警示,督促其办理相关手续。 2.对初次办理登记的市场主体,自收到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发送的证照信息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检查,主要查看证照是否齐全、是否超范围经营、注册登记地址是否属实等。对证照不全的市场主体,告知或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证照手续;对证照不全擅自开业的,要及时劝导改正并将问题上传综合监管信息平台。 3.对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或上级机关交办的问题线索,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处理。涉及安全类问题应立即组织核查,直至问题解决。 4.对安全隐患较大或风险等级较高的市场主体,要加大检查力度,提高巡查频次。 5.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或存在的隐患,要及时组织回查,确保问题整改,隐患消除。属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要做到立即回查;属证照问题的,每两个工作日回查一次;其他问题每周回查一次。回查情况均要记入档案。 第五条 巡查工作程序 (一)制订巡查计划 市场监管所要统筹安排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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