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参与人若干问题的初探.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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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参与人若干问题的初探.doc

刑事和解参与人若干问题的初探   摘 要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亲属与被害人或者亲属进行沟通、协调,若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司法机关根据上述调解情况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作出不再追究或者从轻、减轻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机制。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重要参与者的检察机关在刑事调解、和解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在实践中却存在调解难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和解中各方参与人的心理来解析刑事和解中遇到的难题,希望为经办检察官更好地组织当事双方进行刑事和解提供帮助。   关键词 刑事和解 刑事诉讼 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郭小忠、王长龙,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173   一、从几起案例看刑事和解各方参与人的地位及作用   案例1:犯罪嫌疑人甲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犯罪嫌疑人甲某与被害人钱某平常有生意上的往来。被害人钱某因甲某欠其50余万元未归还,多次到甲某家楼下向其追讨。一日深夜,甲某回家,等候在此处的钱某突然出现,甲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进行防卫,致钱某受伤,经鉴定为重伤。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进入审查起诉的阶段后,案件经办检察官根据案情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钱某在受伤,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在内的实际损失共计四万余元,可是钱某认为甲某必须把其以前的欠款50余万元一并还清。甲某赔偿态度十分积极,但认为双方借款之事与本案无关,故只愿意赔偿钱某因此次受伤所造成的损失,经过经办检察官多次居中协调,甲某愿意赔偿钱某各项损失十万元。但是钱某心有不甘,认为应该把五十万欠款一并还清,并要求从重处理。双方和解不成,检察院最后对甲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建议法院对其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2:犯罪嫌疑人乙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犯罪嫌疑人乙某因琐事与被害人赵某发生扭打,在扭打中,赵某被乙某打成重伤。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以后,经办检察官根据案件情况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赵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两万余元,但是赵某要求必须得到十万元赔偿才肯和解。乙某出于免于牢狱之灾的考虑,同意赔偿赵某十万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检察院最终对赵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   案例3:犯罪嫌疑人丙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案。犯罪嫌疑人丙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一人死亡。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后,经办检察官根据案件情况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查,因被害人抢救及死亡后的花费,被害人家属损失共计五十余万元。但是犯罪嫌疑人丙某家境困难,无法赔偿被害人亲属上述损失。对此,丙某对检察官表示因无法赔偿,如果被害人还是坚持五十余万的赔偿要求,丙某只能到监狱服刑了。最后,在经办检察官的细心调解,详细了解丙某家境后,双方达成了赔偿十五万元的调解协议。丙某七拼八凑,凑足了十五万元赔偿给被害人亲属,被害人亲属也对丙某表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检察机关向法院做出了对丙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案例4:犯罪嫌疑人丁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犯罪嫌疑人丁某因日常琐事与李某发生纠纷后二人扭打在一起,李某被打致伤,经公安机关鉴定,李某伤情为轻伤。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经办检察官查阅案卷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为双方是朋友,在案件发生后经共同朋友相劝,双方都有调解了事的意愿。在经办检察官的调解下,双方就李某的损失赔偿情况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双方和解以后,检察院对丁某做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上述四个刑事和解的案例中,有的案件经调解后无法和解,有的案件经调解后达成和解协议,但是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中存在其中一方因各种原因作出重大让步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在刑事和解中面临着利害冲突的局面,双方都力求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下面笔者将就被害方与加害方在刑事调解过冲的各种因素进行阐述、分析,希望能够提供给各方做参考。   (一)刑事和解案件中的各方参与人分析   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调解、刑事和解中,除了加害方、被害人以外,还存在案件经办检察官、双方当事人亲朋好友等参与人,部分案件还有律师等人员参与。由于上述刑事案件调解程序参与人在和解程序中的身份和地位各不相同,他们在双方协调的过程中起着不同的作用。上述人员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他们是案件的当事人,也是刑事和解程序的最重要参与者,他们是决策主体,最终的决定是由他们做出。第二类是经办检察官,每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都要由具体检察官经办,大部分的刑事和解案件也都是由检察官组织,经办检察官既要把关案件,又要引导双方当事人往最有利于他们的方向进行调解。第三类是双方的亲朋好友、律师等,他们由于跟一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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