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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整理
民法知识点整理
名词解释
物权:是指主体依法所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善意取得制度: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共有权)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等三要素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相邻关系: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共有: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享有所有权,即多个权利主体对某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共同共有:指共有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地共有。
用益物权:以使用和收益方式直接支配他人所有之物,并可排除任何人
不法干预的限制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在该土地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
地役权:是指为实现自己土地的便利,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他物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以其财产为他人之债权提供的担保。
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优先受偿
质权:指债权人因担保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动产或权利),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债权的一种担保物权。
留置权: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以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人、留置物
最高额抵押权: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受益人、受害人、不当得利之债、债权人、债务人。
1、不当得利:受益人=受害人
2、不当得利之债:债权人=债务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 管理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债权人、债务人
1、无因管理:管理人=本人
2、无因管理之债:债权人=债务人)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金钱的担保方式。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所体现的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身份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为维护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需的基本权利。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确定加害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必要条件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加害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的过错致他人合法权益损害,或没有过错但其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结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简答
物权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1、主体地位平等;
2、适用法律平等;
3、权利主体受法律保护平等。
(2) 物权法定主义
物权种类法定;
物权类型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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