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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集体劳的权保障

重庆文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劳动法论文 作 业 题 目 论我国集体劳权的保障 学 院 名 称 公共管理学院 专 业 年 级 2014级法学 学 生 姓 名 郑树泉 学   号 201407274055 论我国集体劳权的保障摘要在我国,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往往是不平衡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被动和弱者的地位。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之所以成为弱者,关键的问题是缺乏周密的劳动立法对其集体劳权进行有效的保障,进而使工会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因此,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集体劳权问题的研究,正确认识和保障集体劳权,培育集体劳权主体,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关键词:集体劳权;劳动者;工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繁荣,我国的地位不断提高,对社会的贡献和作用也日益被人们所认识和重视。但是,目前部分在生产经营中违背《工会法》、《劳动法》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集体劳权就是其中之一,这不仅挫伤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如何解决改革发展中的这些间题,本文仅就集体劳权的保障作一些探讨。集体劳权的概念与相关规定 所谓集体劳权,就是界定劳动关系当事人享有的组成集体的权利和通过该集体而行动的权利,简而言之,就是通过劳动关系当事人通过形成集体而享有的劳动权利。具体而言集体劳权包括劳动者依法成立和参加工会、集体谈判、参与企业管理(如劳资共决制)、集体争议等。集体协商或谈判是其中心环节。相对于工资福利等实体性、目的性劳权,集体劳权是工具性、保障性权利。对于集体劳权进行确认和保障的全球性国际法主要是《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国际劳动组织发布的一些公约和建议书。《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人人有权组织和参加他选择的工会,以促进和保护他的经济和社会利益;这个权利只受有关工会的规章的限制。”而我国于2001年2月加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时对该规定做了保留,表示组织和参加工会权在我国的行使须依据我国的《工会法》。我国关于集体劳权的立法主要体现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会法》。如《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都规定了劳资集体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而《工会法》第3条规定“工人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第27条对于工人罢工、怠工也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二、集体劳权保障的现实必要性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和以其它方式调解的案件数表明,近年来劳动争议条件数量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这很大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劳资冲突的加剧。个别地方出现了停工,怠工事件,甚至有的演化为一定程度的骚乱,例如广东东莞市兴昂鞋厂工人骚乱事件。这些情况的发生,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也极大地损害了我国良好的投资环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单纯地依靠传统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方式,即党和政府的调整,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因此,在中建立和完善集体劳权的保障制度,是当前急需的、必要的举措。集体劳权立法应明确地贯彻社会公正原则,主要是从社会现实利益角度来平稳劳资关系,核心内容是维护劳动关系中弱者的利益。三、保障劳动者集体劳权的障碍随着现阶段我国社会劳资关系的市场化,劳资矛盾逐渐加剧,,集体劳权也呈现复杂态势。剖析劳动者的集体劳权,不难发现其在保障和实现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障碍,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在集体劳权关系中,劳动者及其代表工会作为权利主体是一个独立的和自主的社会团体和社会力量。但是我国的集体劳权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很不成熟。在我国现有的中,大多数劳动者都是来自暂时离开土地的农民,尽管这些人在经济上和社会上形成了一个劳动者阶层,但是还没有成为一个具有明确的和独立的工人阶级意识的社会群体。劳动者阶层的组织意识还很不成熟。一是大部分劳动者缺乏主动参加和组织工会的组织意识。二是大部分职工不知晓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不知道建立集体劳动关系应当签订集体合同是法律的规定,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而认为只要有工作做,有工资发就行了,签不签合同无所谓。三是对法律法规中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和自我保护手段虽有所了解,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由于劳动力市场的供过于求,这些人更关注的是自己的就业岗位,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只好委曲求全,忍气吞声,接受不公平的合同和待遇,而不想去自觉维权。从总体上看的劳动者还缺乏通过组织起来形成集体劳权关系、运用法律与雇主集体交涉的意识和能力。2.劳权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不对等规范的集体劳权关系主体双方没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所以在法律关系上,双方的权利是对等的。但是现实的劳权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是不对等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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