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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主管与管辖
第章?? 主管与管辖 内容:主管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管辖是确定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主管与管辖是民事诉讼中具有密切联系的两个概念。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主管与管辖的概念;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第一节?民事诉讼主管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辩论原则包括哪些内容?是什么?两审终审制 一、民事诉讼主管概述 民事诉讼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也即明确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其实质是确定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 二、 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 (一)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二)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三)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四)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五)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六)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海事案件 (七)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 三、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处理争议的关系 (一)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法院与仲裁机构 (三)法院与乡(镇)人民政府 (四)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 我国处理法院与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之间主管民事纠纷相互关系所遵循的原则,为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第二节? 管辖概述一、管辖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管辖与主管的关系 管辖与主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三、划分管辖范围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确定人民法院相互之间的分工和权限,明确管辖范围,遵循了以下几条原则: (一)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二)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三)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相结合 (四)维护国家主权 ?四、管辖的种类 (一)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二)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三)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 五、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 六、专门法院的管辖 (一)军事法院(二)海事法院 (三)铁路运输法院 ?? 级别管辖 ? ?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是:案件的性质、案件影响的大小、诉讼标的的金额大小等。 二、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 18 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 19 条规定,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 重大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三)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 20 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 21 条规定,只受理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四节 地域管辖一、地域管辖的概念与依据 (一) 地域管辖的概念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 二 ) 确定地域管辖的依据 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主要有两个:其一是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尤其是被告的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其二是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者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 二、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一) 原则规定——原告就被告 (二) 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 24 条至第 33 条,规定了特殊地域管辖的九种情形,同时这些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并不排斥一般地域管辖的适用。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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