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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行政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 行 政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第一节 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法律优位原则 二、法律保留原则 三、行政应变性原则 第二章 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平等对待原则 二、比例原则 三、严重不合理原则 一、法律优位原则是指行政法规对于行政活动具有绝对的拘束力和支配力,行政主体不得采取任何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措施。 1、行政法优先于行政 2、行政法对行政的支配性 补充:法律优越原则。 指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二、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只有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相应的行为。 1、立法上的法律保留 2、执法上的法律保留 补充:法律保留原则 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立法法第8条、第9条规定了法律绝对保留事项和相对保留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三、行政应变性原则 行政应变性原则是在法律规范无法适用时要求行政主体按公共利益原则直接表达意志的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必要补充和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节 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平等对待原则 平等对待是行政主体针对多个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决定时应遵循的规则。 1、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2、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3、比例原则 二、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清晨五点,警察在路上拦住两辆闯红灯的车询问。其中一辆是Benz 600,载着张董事长,闯红灯的理由是去郊外打高尔夫球,反正路上没人,闯闯红灯也没有关系。 另一辆是机动三轮车,驾驶者为一对老年夫妇,他们要急着到郊区批发蔬菜,以便赶回市中心贩卖,以维持生计,五点钟赶去已经很晚了。 请问警察应如何处理此案? 比例原则包含三个子原则: (1)妥当性(适当性)原则,指行政行为对于实现行政目的、目标是适当的。 (2)必要性原则,指行政行为应以达到行政目的、目标为限,不能给相对人权益造成过度的不利影响,即行政的行使只能限于必要的度,以尽可能使相对人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 (3)比例性原则,指行政行为的实施应衡量其目的达到的利益与侵及相对人的权益二者孰轻孰重。 必要性原则的真正确立是通过普鲁士高等法院1882年7月4日做出的著名的“十字架山案”判决。本案案情为: 在柏林市郊有一座“十字架山”,该山上建有一个胜利纪念碑.为了让该区所有居民能看到这座纪念碑,便以警察有“促进社会福祉”的权力与职责为由,公布一条“建筑命令”,规定今后该山区附近居民建筑房屋的高度有一定的限制,即不能防碍柏林市民眺望纪念碑的视线。原告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警察机关以促进福祉而制定的建筑法令(禁令),并未得到法律的授权,因而违法,予以撤销,原告胜诉。 该判例在宪法和行政法上具有重大意义,概括起来为 第一,本案确定了自由主义的民主法治国家的理念,将警察的权力,由扩张 性质的“促进福祉观念”推回法定的“防御危害”的职权范围。 第二,本案郑重宣示,未经法律明确授权,不能侵犯人民权利,从此确立了 法律保留原则。 第三,法院认定警察以美学眼光颁布禁令,不是其必要的法定权力,必要性 原则因而牢固树立。 第四,更为重要的意义是,使一个独立的行政法院可以审查某公权力措施(如该案的警察命令),如认为其侵犯了人权,可否认其合法性。 第五,激发和鼓舞了行政法学界对如何拘束行政权力的研究。从此,行政法 学界开始热衷于研究比例原则。 例如某年春节期间,马某与其堂弟到其叔父家玩麻将,约定“大和”“三十 元”“小和”“十元”。当晚被巡警樊某等发现,现场提取麻将牌一副,并将参与 麻将的马某等人带回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聚众赌博为由没 收现金445元,处以马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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