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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麟龙公司:谈银行T0产品的生存现状

谈银行T+0产品的生存现状 自从余额宝问世以来,现金管理类理财投资产品就受到了人们的空前关注,而活期存款的地位也变得岌岌可危。但实际上银行理财产品中早就已经有了T+0产品,而且规模并不小。 事实上银行不仅仅有T+0的理财产品,其起步甚至还比T+0的货币基金更早。比如招商银行在2007年的时候推出的“日日金”理财计划。这款产品就提供了实时赎回的功能:假如投资者全额赎回理财产品的话,招商银行会实时将投资者当日持有的本金及收益划至投资者账户;若只是部分赎回,则银行实时将投资者当日要求赎回的本金划至投资者账户,但该部分所对应的收益要当月收益结转日起3个交易日内才能够到账。其他类似的还有工商银行的“灵通快线”、浦发银行的“天添盈1号”、中信银行的“天天快车计划”以及交通银行的“天添利”等。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理财产品在赎回以及到账的方式上还是有所不同的。同样是全额赎回,有本金以及收益同时到账的,比如招行的“日日金”;也有本金和收益分别到账的,好比浦发银行“天添盈1号”以及中信银行的“天天快车计划”,这两款产品在全额赎回的时候,本金都能够实时到账,而收益将会在下一个工作日到账。 而从发售的情况来看,部分银行的产品颇受欢迎。工商银行“灵通快线”发行一周募集超过100亿元。而为了满足客户需求,招商银行和浦发银行都曾上调过相应产品的发行规模上限。其中“日日金”从300亿元上调至600亿元,“天添盈1号”从70亿元上调至150亿元。交通银行“天添利”C款的规模上限也在350亿元至460亿元间浮动。 如果购买银行T+0理财产品,专家提醒投资者还要注意巨额的赎回条款。本身买T+0产品就是为流动性牺牲了收益,而一旦触发巨额赎回的话,那么连这点流动性的优势都会丧失。 而且大部分的银行对于这类产品设定了巨额或者是大额的赎回情况限制,如果赎回的额度超过过了一定的限度,那么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被拒。历史上,触发巨额赎回的情况是多次发生的。在钱荒时,不少投资者有赎回理财产品被拒的经历。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来源: 作者: 日期:09-10-20   国家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1999年国务院组建了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受让了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不良债权转让包括政策性和商业性不良债权转让。政策性不良债权是指1999年、2000年上述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国家统一安排下通过再贷款或财政担保的商业票据形式支付收购成本从上述国有商业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商业性不良债权是指2004至2005年上述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在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下从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涉及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政策性文件的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上述不良资产时,可通过诉讼追偿、打包出售、债务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手段,最大限度保全国有资产。在处置方式上,2002年以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主要是资产重组、委托代理处置、法律诉讼等。2002年以后,管理公司开始通过转让(出售)方式对不良债权进行打包批量处置。在处置过程中,资产管理公司最主要的处置手段就是二次转让,即以打包出售、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来实现,不良债权经资产管理公司整体打包、公开拍卖、协议转让等等多种形式流向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受让债权的企业或者个人多以诉讼形式追讨债权,引发了大量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相关的案件。   笔者曾先后为信达、长城二家资产管理公司从事不良资产的调查和处置代理工作,也参与了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包的“打包”转让事务。笔者认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对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是我国社会特定时期的特殊产物,政策性较强。所以总体而言,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存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不是法律适用本身的问题,而是司法实践如何更好地将法律适用与金融政策相衔接的问题,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的一系列涉及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案件的司法解释诸如《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等,对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过程中有关诉讼时效、债权转让通知及催收方式、诉讼费用缴纳方面的特殊政策可见一斑。但是随着不良债权处置方式从资产管理公司自行处置到以债权转让的打包批量处置的转变,确实存在因相关金融政策执行不力、相关法律规定滞后,使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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