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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麟龙公司:SOHO族的特别理财经验

SOHO族的特别理财经验 朱先生今年26岁,在大学毕业之后他一直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单位负责为他支付四金。他共有存款18万元,但是从未购买过股票等投资产品,也没有购买过其他的保险产品。现在朱先生打算离开自己的单位,做SOHO一族。辞职后朱先生的生活费用大致为每月2000-2500元。由于他刚开始SOHO生活,因此收入非常的不稳定,每个月的收入在3000元-6000元不等。现在朱先生家已经替他付了首付款,帮他购买了一套价值在70万左右的住房,按揭期为二十年,他每个月还需自己支付按揭的贷款。 而按照朱先生自己的打算,他计划在四年之后结婚。除了存款之外,他想尝试一下其他的投资方式,但是他对于股票以及信托等都不是特别了解。 理财专家表示,投资开放式基金其实也有技巧。朱先生需要掌握三点:选择好时机、利用好功能、长捂短抛看实际。首先,基金介入的时机很重要,目前,投资开放式基金可以说是一个比较好的时机,处于调整阶段的基金价格都有所回落,大部分基金现在的市值在1元附近,特别是一些去年就发行的基金,良好的业绩和不错的分红证明这些基金还是很有前途,现在乘低价购入是上策。农行发行的大成价值(资讯行情论坛)基金、富国基金等值得关注;除了低买高抛之外,专家建议还可有效利用开放式基金的转换功能,通过基金之间的互相转换,获取更高的收益。不过,专家提醒,买基金到底是长捂还是短抛,关键还是要看朱先生自己实际情况及理财目标。 针对朱先生现在工作不太稳定,又有很多地方需要用钱的情况,理财专家建议,朱先生投资股市应以谨慎的态度,投资量则以“小”为好。因为股市跌宕起伏比较大,而朱先生的积蓄所要做的事情很多,一定要切记此时的投资不能够被套牢,可以说朱先生现在还是属于那种套不起的人。 信托重回市场的时间不到两年,热度却不容小觑,特别是较高的收益率迅速吸引了市民“眼球”。目前信托产品普遍降低门槛最低至5万元,收益率在4.5%――5%之间,而此前分别在50万元和3%的水平。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来源: 作者: 日期:09-10-20   国家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1999年国务院组建了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受让了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不良债权转让包括政策性和商业性不良债权转让。政策性不良债权是指1999年、2000年上述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国家统一安排下通过再贷款或财政担保的商业票据形式支付收购成本从上述国有商业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商业性不良债权是指2004至2005年上述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在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下从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涉及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政策性文件的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上述不良资产时,可通过诉讼追偿、打包出售、债务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手段,最大限度保全国有资产。在处置方式上,2002年以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主要是资产重组、委托代理处置、法律诉讼等。2002年以后,管理公司开始通过转让(出售)方式对不良债权进行打包批量处置。在处置过程中,资产管理公司最主要的处置手段就是二次转让,即以打包出售、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来实现,不良债权经资产管理公司整体打包、公开拍卖、协议转让等等多种形式流向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受让债权的企业或者个人多以诉讼形式追讨债权,引发了大量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相关的案件。   笔者曾先后为信达、长城二家资产管理公司从事不良资产的调查和处置代理工作,也参与了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包的“打包”转让事务。笔者认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对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是我国社会特定时期的特殊产物,政策性较强。所以总体而言,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存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不是法律适用本身的问题,而是司法实践如何更好地将法律适用与金融政策相衔接的问题,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的一系列涉及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案件的司法解释诸如《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等,对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过程中有关诉讼时效、债权转让通知及催收方式、诉讼费用缴纳方面的特殊政策可见一斑。但是随着不良债权处置方式从资产管理公司自行处置到以债权转让的打包批量处置的转变,确实存在因相关金融政策执行不力、相关法律规定滞后,使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债权受让人通过转让行为获取暴利,或者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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