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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法治”观及其内容探析.doc
“和谐法治”观及其内容探析
摘 要:本文在“依法治国”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思想的启发下,得出“和谐法治”观是中国法治之理想观念模式;并对其内容进行层次性或结构性的探析。
关键词:“和谐法治”观 内容 探析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3)10-0181-01
一、“和谐法治”观:中国法治之理想观念模式
众所周知,在过去的十几年里,中国共产党先后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这充分体现了我国从人治(有时与德治通用)走向法治,从斗争哲学走向和谐哲学的历史转换。“‘和谐法治’概念呼之欲出”[1],它理应成为中国法治之理想模式,而“和谐法治”观遂成其为理想之观念模式。
“‘和谐法治’这一概念充分体现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精神,代表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和法治国家目标的历史走向。‘和谐法治’概念和理念不仅引领我们转换法治话语体系,从而提升我们的法治观念和法治实践,而且必将丰富和创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想模式、历史任务、实践途径”[2]。
首先,“和谐法治是以和谐哲学为基础的’。“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果断宣布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到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和谐、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再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3]以及十七大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和十八大关于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论述。这些无不“表明我们党的指导思想已经从过去的斗争哲学转向现在的和谐哲学,我们党也在理论和实践上彻底完成了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这两个转变也极其深刻地改变了传统的社会主义法律观和法治观,为和谐法治概念和理念的诞生奠定了哲学基础。以和谐哲学作为法治的思想理论基础,不仅进一步彰显法治的时代精神,而且使法治的目的性价值更加鲜活”。[4]
其次,“建设和谐法治,关键是用和谐精神统领法治。也就是,用和谐精神统领法律体系,将和谐精神融入法律规范体系,用和谐精神指导法律运行实践,使我国法治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和谐精神。”[5]然法治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后发国度,终是舶来物事。所以,在法律制度初具规模之后的现阶段,法治精神与观念的培植显得尤为重要。那么,我们要竭力推行这一观念模式,就首先必须对它的内容有一个明确的认知。
二、 “和谐法治”观的内容
笔者认为,“和谐法治”观是在和谐精神或哲学统领下的法治观念系统。这个系统应该包括目前我们所能认识到的所有现代法治观念的全部内容,且这些内容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平行罗列关系,而是一种结构性位阶(层次性位阶,下同)关系。大致分为三个层次,现粗略阐述如下:
1.“和谐法治”观的基础性文化要素
笔者认为,在“和谐法治”观念系统中,科技理性、人本精神、生态理念、批判或超越(创造)意识等是最基本的观念。它们构成“和谐法治”观的基础。严格地讲,上述观念并不属于法治的层面,而是属于哲学与文化的深层次。然而,就目前中国的现实境遇而言,尽管我们改革开放了几十年,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人权从理论理性层面到实践理性层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以人为本”也提出了十年之久;生态文明建设亦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等等,但笔者认为,从人的基本生存或生活方式上,也就是文化模式上,尤其是思维方式上,我们并没有真正实现现代化。上述观念依然是我们最缺失的。它们理应内化到“和谐法治”观的其他层次的观念之中,为“和谐法治”观的推行发挥基础性的作用。
我们说,在人的基本活动方式和社会运行机理的深层面上,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不可能完全超越工业文明而直接步入后现代社会。同时,中国社会也不可能摆脱信息化和全球化而重复典型意义上的现代化阶段。因此,在现代历史条件下亦不存在建构典型现代主义的现实基础。转型期中国社会的主导性文化精神依旧应当以现代性为基本要素,以科学理性和人本精神为主要内涵,并保持它们之间必要的张力,同时吸纳中国传统的人文精神,特别是“天人合一”理念以及后现代的多元与差异性的文化要素。全力打造有限度的和发展了的现代主义和谐文化精神。从而尽可能地弱化工业文明的弊端,突出表现为科学的、理性的.主体性的、批判或超越(创造)性的、生态型的和谐文化模式。
2.中介观念
笔者认为,正义、平等,民主、自由,契约、人权、权利、责任.宪法或宪政观念[6]应该作为“和谐法治”观中介层面的观念,其中正义观念在所有的中介观念中居于核心地位。而目前亟待解决的是宪法或宪政观念的缺失问题。相对于基础性文化要素,它们属于中介位阶,而相对于下面所要阐述的具体观念,它们则属于法治观念的最高位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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