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同工同酬”问题探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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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同工同酬”问题探析.doc

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同工同酬”问题探析   摘要:2013年7月1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以来,大量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问题,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然而,国有企业要完全实现劳务派遣员工“同工同酬”问题,政府应从国有企业的职工工资总额、企业福利费的核算办法和企业工会经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的提取政策上给予相应的支持和调整,这样,国有企业有了明确的资金来源,劳务派遣人员的“同工同酬”问题才能有望完全兑现。   关键词:劳务派遣;“同工同酬”   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1   一、问题的提出   陕西省人社厅2012年了解的数据显示,陕西省劳务派遣员工达30万,省属大型企业,劳务派遣人员一般占职工总数的8%―20%,最高比例能达到50%左右。然而,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被劳务派遣人员的待遇问题,即“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权”的现象普遍存在,并且成为劳务派遣工作中的一个“硬伤”,也是造成劳务派遣用工在我国饱受诟病的一个直接原因。因此,在2013年7月1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以来,对于大量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权利问题,受到了人们广泛的关注。   二、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要求:第一,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二,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三、劳动报酬的概念及包含的内容   劳动报酬在薪酬管理中是指作为个人劳动的回报而得到的各种类型的酬劳。分内在报酬和外在报酬两大部分。   内在报酬是指工作者由工作本身所获得的满足感而言的,包括:   参与决策权、自由分配工作时间及方式、对工作的兴趣程度、个人成长的机会、较多的职权、活动的多元化等等。   外在报酬是以物质形态存在的各种类型的报酬,依据其性质分为直接薪酬、间接薪酬和福利、非财务报酬。   1.直接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股权;直接薪酬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构成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   2.间接薪酬和福利包括保健计划、非工作时间的报酬及福利;福利是指企业为员工提供的除工资奖金之外的一切物质待遇。福利可分为两大部分:法定福利和企业福利。法定福利是政府通过立法要求企业必须提供的。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公共福利;企业福利是企业在没有政府立法要求的前提下主动提供的。如:通信费、住房补助、午餐费、旅游费等等;   3.非财务报酬包括偏爱的办公室、宽裕的午餐时间、喜欢的工作、动听的头衔等。   四、国有企业职工薪酬核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1.国有企业薪酬核算时的职工划分: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合资单位外派到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劳务派遣工、退休返聘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聘任的兼职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独立董事、高级顾问)、临时工等,不属于核算划分的职工范畴。   2.国有企业直接薪酬体系的组成:直接薪酬包括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及津贴补贴组成。   3.国有企业福利费的核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明确规定所属企业单位的职工福利费支出额不得超过提取工资总额的14%。   4.国有企业工会经费的提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第二款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省国有企业要求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按实发工资的2%提取并拨付工会经费,不得向工会拨付额外经费。向工会拨付额外经费、补贴等行为改变了资金的所有权,将被认定为“小金库”。   5.国有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的有关规定: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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