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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途径.doc
《反垄断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途径
摘要:《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反垄断法》自身存在的缺陷,其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应逐步对《反垄断法》进行完善,保持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垄断行为;制裁力度;法律责任
我国的《反垄断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唯一的反垄断法,对于维护市场有序竞争,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反垄断法》通过至今,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的作用低于公众的预期,使这部有着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象征意义远大于实际作用,究其原因在于《反垄断法》立法上存在缺陷,有待国家立法机关予以完善,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一、我国《反垄断法》存在的问题
(一)未设立部委一级的统一执法机构
现行《反垄断法》没有做出关于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明确规定,事实上,国家关于反垄断执法分别由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国家发改委行使。纵观世界上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很多国家都通过设立统一专门的执法机构来行使职权,如日本专门设立公平交易委员会负责垄断行为的查处。
(二)程序性规定不完善
《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领域的重要法律,意义不言自明。可《反垄断法》本身法律条文就较少,其中关于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规定则少之又少,执法机构具体执法操作过程中缺少程序性条款,加大了执法难度。也反映出我国重实体而轻程序的立法状态。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程序性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三)《反垄断法》针对行政垄断行为制裁力度不够
《反垄断法》专门针对反对行政垄断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在界定何为垄断行为时,并未将行政垄断界定为垄断行为,可见《反垄断法》在立法过程中有明显的妥协印记。此外,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于行政垄断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而针对行政垄断行为,无论情节严重程度,均不以犯罪论处。对行政垄断行为如此轻微的处罚措施无法从根本上遏制行政垄断的产生。
(四)针对经营者的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不完善
《反垄断法》针对经营者的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但《反垄断法》对于法律责任规定过于简化,不利于对经营者的垄断行为实施制裁。在民事责任方面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具体民事责任如何承担,赔偿范围包括哪些方面,是否包括间接损失等问题均没有做出规定。在行政责任方面,对经营者的垄断行为处以罚款金额的上限为50万元,如此地的罚款额度,对于垄断经营者来说,无关痛痒,起不到制裁的作用。在刑事责任方面,我国刑法没有与垄断行为相关的额罪名,也就是说垄断行为并不触犯我国刑法,因此,在刑事责任方面,《反垄断法》可以说还处于空白。
此外,需要说明一点我国《反垄断法》没有将任何法律责任延伸至垄断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说与企业垄断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如果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的垄断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那么《反垄断法》的所能发挥的作用必将大打折扣。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完善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已然结合司法实践出台了《反垄断法》的司法解释,有助于《反垄断法》的作用的发挥。然而我国民主法治进行较短,尤其在反垄断领域,针对《反垄断法》的修改,应符合我国国情,探索其规律,逐步深入。
(一)设立统一的《反垄断法》执行机构
目前《反垄断法》执行机构面临着三足鼎立的局面,多头执法,交叉执法现象时有发生,根本无法有效发挥《反垄断法》的反垄断作用。立法机关应整合现有资源成立统一的执法机构,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反垄断法》的作用。同时赋予执行机构相关的权利,以利于行政执法。如日本的公平交易委员会具有对嫌疑人的住宅进行搜查并扣押相关资料的权利。这有利于对违法事件进行事前调查取证,执法效果更好。
(二)进一步减轻公民的举证责任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反垄断法》司法解释,部分减轻或免除了公民的举证责任,但作为提起诉讼的公民来说,在举证方面依然存在困难,因此,法律对公民的举证责任仍需完善,增加相应的条款,如果公民在诉讼中有证据证明因经营者的垄断行为受到损失,垄断企业在质证中提供虚假证据,法院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免除原告举证责任。而对于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经营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则承担诉讼不利后果,在此种情形下,原告不承担举证责任。
(三)在行政法律责任方面引入惩罚性处罚制度
现行的《反垄断法》针对经营者的垄断行为的行政责任,最高可处以50万的罚款。该处罚标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仅具有象征意义。应适时将罚款额度提高,提高幅度为能起到震慑作用为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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