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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监管知识培训材料
食品生产监管知识培训材料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目 录 第一章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概述 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工作概述及监管的主要方式 第三章 HACCP相关知识 第四章 食品添加剂 第五章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介绍 第六章 推行六项制度 附;1、安徽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卫生基本条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巡查规定 2.1三个方面内容 日常的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的调查处置 整治的几个重点产品 2.2监管的主要方式 2.2.1监督检查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等方式,依法对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除对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过程的现场核查外)实施监督检查。 2.2.2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 2.2.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具体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19号公告) 2.3监督检查的方式 听取企业汇报 查阅企业记录 询问企业员工 核查生产现场 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 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逐项进行检查,并根据企业自查报告,要求企业如实提供有关证实资料,采取询问相关人员、抽查记录资料、现场检查核对等方法予以核实。 对原辅材料进货验收、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品出厂检验等关键环节,以及企业曾经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改情况应重点检查。 检查中需采集客观证据的,应采取复印记录、现场拍照的方式留存证据;需对产品抽样检验的,按照抽样规则抽取样品。 常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有关事项,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结果。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之外的项目需要记录的,可另附监督检查记录。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以及企业对前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予以详细描述,并记录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现场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上。 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 监督检查结论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人员签字。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就监督检查结论向本单位汇报。 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由监督检查人员书面记录后存档。 监督检查记录一式两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监管部门留存。 常规监督检查 可以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能够现场整改的问题,应当要求企业现场整改 不能现场整改的问题,要依法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跟踪整改情况 发现违法行为要立即取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发现重大问题可依法责令企业停产 监督检查工作中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应通报同级相关监管部门的,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通报 食品安全信息直接涉及食品认证、计量等情形的,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部相关工作机构通报。 重大问题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上级部门报告。 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所有监督检查记录应按照“一企三档”的规定,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三年 留存企业的监督检查记录,应归入企业建立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留存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应归入监管部门建立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有关监督检查的基本信息,应录入食品质量安全电子监管系统。 2.4监督检查的内容 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 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项企业应建立销售台帐。 企业标准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企业应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 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 企业应按规定妥善处置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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